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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过程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通过问答方式获取供词的过程,同时又是一种复杂的、特殊的言语交际过程。按照规定,讯问的同时必须当场制作讯问笔录,真实、简洁、全面地记录讯问情况,这就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生活口语向笔录书面语转换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的研究,本文先从口语与书面语的关系入手,借鉴前人的研究成果,分析口语与书面语的联系与区别:口语和书面语由于长期使用上的分工,形成了各自的特点,具有不同的社会功能;但是,口语与书面语都是语言的表现形式,两者密切配合,互相影响、互相渗透,还可以相互转换。这是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语言的转换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有一些制约因素,如口语表达与书面语记录速度之间存在时间差;口语灵活多变与书面语规范保守的特性相差较大;笔录书面语要求严、内容多,转换有难度;口语表达无法预料,不确定因素多,影响转换的质量。为解决这一问题,本文探讨了转换的多种方式,即繁杂口语向精练书面语转换、歧义语言向准确语言的转换、确切语言向模糊语言的转换、病语病句向规范语言的转换,总结了省略、压缩、归纳概括等多种手段,使语言更加规范、准确、精炼、全面。在转换时,经常会碰到一些特殊语言,对它们的转换研究也要足够重视。讯问时常遇到的特殊语言主要指方言、犯罪隐语和体态语。方言口语向书面语转换时,首先要考虑到保留犯罪嫌疑人的语言特征,保证笔录的真实性;其次,一些与犯罪无关的基本方言词汇,可以用现代汉语来取代,保证笔录的规范性;最后,涉及到犯罪动机、犯罪手段的关键词语,要保留原话,并在后面加注释,确保证据的有效性。针对犯罪嫌疑人口语中的犯罪隐语,也要做出转换处理:如果隐语仅仅是同其他口语一起担负一般意义的表情达意任务时,可直接将隐语“译”为规范的现代汉语;如果犯罪隐语反映了案件的关键情节时,必须将其原原本本记录下来,并加括号进行注释。侦查讯问时,伴随口语出现的明显的体态变化,对研究犯罪嫌疑人的心理活动、精神状态非常有帮助。要将体态语转换为书面语,首先必须读懂它,借鉴身动学的研究成果解读体态信息;然后做出取舍,能提供线索、鉴别真伪、考察受讯态度的记录下来,其他不能传递明确信息的忽略不记;常用方法有直接表述法、加注法、翻译法。侦查讯问过程中,口语向书面语转换问题的研究非常必要,它直接关系到讯问笔录制作得合法与否,规范与否。目前,学术界对这个边缘问题还没有足够重视,研究还不深入。本论文虽然做了一些探索、梳理,仍有一些问题无法解决,有待于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