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家庭是组成社会的基本单位,社会秩序的稳固与家庭关系的和谐有着紧密的联系,一个家庭的破裂会给社会秩序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现行立法规定双轨制离婚制度,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离婚,通过行政确认以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以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但我国离婚制度存在自由有余,限制不足之势,登记离婚采取的是形式审查并当场登记的方式,诉讼离婚也没有过多的限制。过度的保障离婚自由带来了如离婚率连年递增,婚姻关系中的弱者如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妇女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障等一系列不利影响。这些问题,不仅关乎家庭稳定,对社会秩序的维护也十分不利,同时浪费当事人和社会所投入的经济成本,也影响公众对婚姻的信心。因此,法律层面的婚姻自由不是也不应该是绝对自由,而应该是在法律规范下的相对自由。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对自由行使离婚请求权虽然有一定的限定,但这个限度是比较有限的。从法经济学视角看,离婚的本质是婚姻关系对夫妻双方成本与收益的具体权衡。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为我们在分析问题、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等方面提供了一个全新视角和权衡自由限度的标尺。从法经济学角度探求对离婚自由的限制的范围会使我们找到更加合理的解决措施。本文在分析我国现行立法中有关离婚自由限制的相关规定,通过比较域外国家的相关规定,分析我国目前离婚制度立法的不完善之处,并在运用法经济学成本——收益这一核心分析方法阐述对离婚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对自由行使离婚请求权予以限定的合理范围,在坚持离婚自由原则的同时,对其给予合理限制,以防止离婚自由权利被滥用,达到自由离婚的效益最佳。相信随着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立法上的不断完善,离婚自由原则的目的会得到更好的实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离婚自由原则的总体概述。该部分内容主要阐明了离婚自由原则如何成为当今婚姻制度的主要原则,首先梳理了域外离婚自由主义发展的历史沿革: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类自我意识的觉醒,离婚制度不断变迁,离婚自由原则从最初的片意离婚自由主义发展到禁婚主义,再到限制离婚主义,最后发展成为离婚自由主义。其次从国内视角出发,阐述了我国法律中关于离婚自由原则的具体内涵和相关规定,同时阐述了离婚自由原则的现状。通过梳理离婚自由原则的产生、发展以及我国婚姻法关于离婚自由原则的内涵、现状,最终的揭示和证明了离婚自由成为当今婚姻制度的历史必然和现实选择。第二部分:该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从法经济学视角来审视离婚的成本,以此来探究当前背景下恰当限制离婚自由的经济合理性和现实合理性。自由是法的价值最基本的追求,但自由不是绝对的,我们要尊重自由,同时也要衡平自由与正义和秩序之间的关系,过度的追求离婚自由带来的负面影响必然与正义、秩序价值相冲突。法经济学为法律制定者权衡这种自由的限度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标尺,运用成本—收益的经济学分析方法分析过分追求离婚自由所带来的相关不利影响,并且从该视角探讨对离婚自由给予合理限制的必然性。第三部分:该部分主要是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分析域外国家与我国立法中有关对限制离婚自由的相关规定,通过对域外及我国婚姻制度中关于离婚自由予以限制的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评价和比较其优缺点,借鉴学习域外国家先进的立法经验及技术,完善我国立法中关于离婚自由的规定的不足之处。第四部分:主要是对我国行使离婚请求权的自由予以合理限定的法经济学考量和建议。在前文分析对离婚自由予以合理限制的必然性基础上,审视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针对我国现行婚姻立法中关于限制离婚自由的规定的不足之处,提出自己对该问题的法经济学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