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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腐败人员为了逃避刑罚,加上利害关系人的怂恿,外逃现象较为严重。腐败人员大多利用虚假的证件外逃的,且外逃目的地国多样化,不易掌握其具体行踪。从罪名上看涉嫌贪污犯罪和行贿犯罪的人员外逃较多。腐败人员外逃不仅阻碍了具体案件的侦办,对我国政治、经济也造成了危害。引渡是最为直接有效的追逃措施,但是我国引渡腐败人员的工作却屡屡遇到各种的障碍。最常见的就是我国与腐败人员外逃的主要目的地国之间没有引渡条约,而不少国家又持“条约前置主义”,将两国之间存在引渡条约当作引渡的大前提。我国与某些国家之间没有引渡条约并非我国立法或外交工作的失误或者遗漏,而是这些国家从自身利益出发,综合考虑与我国的政治关系,加上法治理念的不同以及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偏见,导致不愿与我国签订引渡条约。我国外逃的腐败人员还会牵强附会政治犯的身份问题、死刑及无期徒刑的量刑问题,意图在国外久滞不归。究其原因,主要还是因为当前世界各国对于政治犯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而且我国由于种种原因对于腐败犯罪的量刑确实保留了死刑,加之一些国家对我国反腐败形势及刑事司法现状了解不深,就容易对我国的引渡请求产生疑虑。为了提高我国引渡外逃腐败人员的成功率,我国一是应当完善证件和出境管理制度、建立财产申报制度、加强金融监管制度,既能防患于未然,也可以及时准确地掌握外逃腐败人员的情况,准确的定位腐败人员所在国家和地区,有的放矢的开展引渡合作。二是要在国际交往中树立良好的法治形象,同时让有关国家认识到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重要性,力图让腐败人员主要逃亡国转变不愿与我国缔结引渡条约的态度。三是要明确腐败犯罪与反腐败斗争的非政治性,让外逃的腐败人员无法再用政治犯的身份拖延回国时间。四是对于腐败犯罪要慎用死刑并严格遵守量刑承诺,不让死刑不引渡原则成为我国海外追逃腐败人员的绊脚石。当然,在确实无法开展引渡合作的情况下,灵活运用引渡的替代措施,如劝返和异地追诉等,同样可以达到让外逃的腐败人员回国接受处理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