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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科技进步带来了商业活动日新月异的变化。在商标领域,传统平面设计已不能满足需求,随着非传统商标包括听觉商标、气味商标、颜色商标、立体商标等非传统标志的产生,商标正呈现从静态向动态,从视觉向听觉、嗅觉、味觉等不同感官扩张的新趋势。音响商标凭借其特殊表现形式,给消费者带来了强大的感官刺激,成为与文字、图形商标同等重要的表明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又一形式。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会员国2006年3月28日在新加坡商标法条约外交会议上讨论通过了《关于商标法的新加坡条约》。此条约明确将音响、颜色、气味等非传统标识纳入商标保护范围,标志着音响商标立法步入了一个新阶段。目前,已有38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表示接受音乐声音作为商标注册,28个国家的商标主管机关接受非音乐声音作为商标注册。对音响商标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已然成为很多国家商标法的重要议题。音响商标是由音乐或某种特殊声音构成的,被生产经营者使用在商品或服务上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是非传统商标的一种。音响商标同样具有显著性和非功能性,从商标法理来看具有可注册性,但是由于技术上的各种难题,并非所有国家和地区的商标法都接纳音响商标,基于相同原因,我国商标法目前也未对音响商标进行保护。事实上,音响商标已经渗透到我国的商业实践和百姓日常生活中,况且,随着科技发展和社会经济进步,保护音响商标的各种技术难题也是完全能够克服的。本文阐述了保护音响商标的可行性及必要性,从比较法角度对一些典型国家和地区音响商标的立法例进行了系统分析。在此基础上认为:音响商标法律保护的基本要件包括显著性要件、非功能性要件、程序要件等,并着重对音响商标申请注册的程序要件进行了深入思考。最后,对音响商标的显著性判断、图样描述、相似性判断以及侵权管辖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审查标准。在我国《商标法》第三次修改之际,对音响商标的法律保护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希望我国新《商标法》能吸收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明确将音响商标纳入保护范围,从而顺应经济生活中商标实践的现实需要和商标立法的国际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