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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券投资者的保护是证券法的基本原则。我国仿效加拿大、美国等已建立了完善的证劵投资者?せ鹬贫鹊墓遥?005年发布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设立了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保护基金公司)。对于保护基金公司在证券市场上的法律地位如何,它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如何,法学界有共识,亦有争论。本文运用分析综合的方法,结合证券法、合同法、行政法等法律,以比较研究的方式,从分析公司的属性、运行方式和与其他市场主体的关系入手,分析了该公司在与既有的市场主体融合的过程中已经具备和以后可能会具备的特征,以论述以下几个问题:一、保护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组织架构是否能保证其完成证券市场赋予它的任务。本文在阐述了证券投资者赔偿制度的历史和现状以后,分析了公司的营利性、资本构成和组织架构,从公司的内部属性入手,研判公司履行法律和证券市场赋予的任务的能力。二、保护基金公司的性质和作用是否能使其取得在证券市场上的应有地位。保护基金公司的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其在证券市场的地位,本文论述了保护基金公司的地位,并在后续章节中进行了大量的阐述。三、保护基金公司的收支渠道对自身的地位和已有的证券市场主体会造成何种影响。公司通过国家、证券公司、交易所以及日后可能出现的转移罚款等渠道筹集资金,同时向遭受损失的合格证券投资者支付资金,必然会对原有的证券市场秩序造成一定的影响。第三章分析了这种影响的大小和对不良影响的纠正方式,论证了保护基金公司走向合理方向的途径。四、保护基金公司与既存证券市场主体的非资金关系是否可以保障自己应有的法律地位。资金的来往是保护基金公司和其他市场主体的纽带之一,由于保护基金公司的特殊性质,使得它与其他市场主体还存在其他关系。这些关系有些也存在于其他的主体之间,有些以前没有出现过,这就产生了既存证券市场主体能否适应新的公司的疑问。第四章分析了保护基金公司与其他主要市场主体的非资金关系,论证了保持他们之间保持和谐的可能性,同时指出了实现这种可能性的现实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