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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动态的,它是一个从无到有,再从有到无的产生、发展和消灭的过程。这个过程,可以分为合同缔约阶段、合同生效阶段到合同履行阶段以及合同履行后阶段。伴随着经济活动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现代合同关系也在逐步变化,传统的合同义务与合同责任观念已经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合同法修改和完善应该充分考虑在合同关系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情形,包括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中、合同履行后等各个阶段,我们都不能再仅仅局限于用给付义务来调整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现代合同法理念,把合同关系向履行后阶段扩张,以维护合同利益的完整性和扩大保护交易安全。合同关系向后扩张,等同于合同关系消灭了还有义务,即合同后义务或后合同义务。违反该义务产生合同后责任或后合同责任。目前,对于后合同义务的性质应该如何明确,违反后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后果应该如何认定等问题,法律尚缺乏详尽的规定。根据义务与责任相一致原则,不履行或者违反后合同义务就必须承担后合同责任。但是,目前学界在如何看待后合同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责任之间关系的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本文从后合同义务的产生基础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浅显的探讨,希望能为有关后合同义务及责任适用细化标准的出现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文首先简要回顾了合同义务理论的发展历史,伴随经济活动方式的变化,合同义务开始突破传统的时序观念,发生了前后延伸,合同扩张理论由此出现。后合同义务就是在合同义务向后延伸的前提下构建起来的,并得到了逐步的规范。我国合同法首次规定了后合同义务的内容,即当事人在合同结束后负有通知、协助、保密的义务。其次,文章结合诚实信用原则对后合同义务概念、构成及性质的界定进行了简要的探析,通过引入一些典型案例对比后合同义务与其他合同义务,分析不同的合同义务各组成要素之间的联系与差别,以更准确的认知后合同义务。最后,本文阐述后合同责任问题。结合前文对后合同义务的论述,探讨后合同责任的产生、内容、性质以及司法适用等问题。在本文末节,总结我国合同法关于后合同义务及责任规定的不足,并提出个人浅见。希望本文能够为我国后合同义务理论、合同扩张理论的完善等方面发挥更大的参酌价值,同时,在合同法的审判实践中,能够更加有效地指导法官的自由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