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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现象古已有之,但到了20世纪60年代,这一现象在全球范围特别是西方国家呈现出大量增长的态势。西方国家对待非婚同居的态度,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从反对到接纳,最后普遍开始对其进行法律调整。20世纪90年代以来,非婚同居在我国也逐渐流行起来。但由于传统的道德观念及婚姻法的价值取向的影响,我国法律对非婚同居采取的态度是回避,对非婚同居的民法调整极为零碎,未能通过比较系统的立法对非婚同居进行有效的、合理地规范。然而,与其他国家一样,法律的回避并不能减少非婚同居现象的存在,唯一的结果只能是非婚同居引起的纠纷得不到有效合理的解决,从而引起更多的社会问题。有鉴于此,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出发,结合其他国家的经验,我国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机制,将非婚同居现象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之中。论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非婚同居的相关基础问题,包括非婚同居的性质和概念。首先从婚姻的性质出发,将非婚同居的性质认定为一种事实行为。接着从同居的概念出发,在比较国外对非婚同居的定义和国内学者的主要观点之后,将非婚同居定义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单身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自愿地持续稳定地同居,并在事实上形成紧密的生活共同体的两性关系。最后是非婚同居与相关概念的比较。第二部分是对非婚同居法律调整进行理论分析。首先是从非婚同居大量兴起的客观原因角度,说明非婚同居存在有其现实基础。接着从分析社会调整机制入手,说明非婚同居需要由法律来进行调整。最后分析了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法律价值,说明对非婚同居进行调整的合理性。第三部分是关于非婚同居法律调整模式选择的问题。对非婚同居现象进行积极法律调整的国家有很多,但调整的模式只有两大类,包括契约调整模式和身份调整模式,其中后者又包括登记伴侣模式和事实伴侣模式。在对各种模式进行介绍和评价之后,结合具体国情,得出我国应采用事实伴侣模式来调整非婚同居关系的结论。第四部分是建立我国非婚同居法律调整制度的具体对策。首先是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基本原则,包括区分对待原则和价值无涉原则。其次是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对象即非婚同居,其包括主体和事实表现两方面的认定条件。再次是非婚同居法律调整的具体内容,包括非婚同居当事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最后是关于非婚同居关系终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