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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组织是我国近代史上产生的最早的近代意义上的社会团体之一,其影响力是不言而喻的。商会是连接政府和企业的桥梁,无论是在市场经济发展中,还是在政府的社会管理活动中,都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商会在发展中障碍重重,商会制度的构建有许多亟待完善的地方。而政府与商会的关系是十分紧密的,对于商会制度的完善,如何促进商会组织健康有序的发展,政府在其中必须承担一定的职责。从学术的角度来研究商会,必须从广义上来理解商会的概念,并对商会与行业协会加以区分。近代意义的商会自清末产生以后,在我国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至今仍在发展壮大。关于商会的组织属性问题,笔者认为商会是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公益性法人。笔者在本文中详细论述了商会组织最为重要的表征,即商会的自治。商会的自治权来源于商会会员根据契约精神的让渡,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商会拥有规章制定、事务管理、惩罚权等相关的自治权。在职能方面,商会具有服务职能、信息职能、协调职能、约束职能、政治职能等多项职能。商会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商会的产生与政府密不可分,二者相互独立、相互依存,彼此分工合作,政府对商会的自治进行监管。现阶段我国商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着许多的问题。我国至今尚未有统一的商会立法,立法形式上较为混乱。关于商会的法律定位也一直没有明确上至党中央的政策性文件,下至商会章程,都没有统一认识。商会的职能也没有完全发挥,甚至未得到工商业者的普遍认可。由于行政机关的干预,商会的独立性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当前政府机关对商会的监管体制为“二元管理模式”,这种落后的管理模式也阻碍了商会的发展壮大。另外,商会内部管理上也存在着许多问题。工商联、贸促会等“官办”商会的发展也是困难重重。为了改善商会发展的环境,构建完善的商会制度,政府应当承担如下责任:第一、要厘清政府与商会之间的关系,并且政府要尊重商会的独立性地位;第二、积极推进政府转型,并且要建立商会与政府沟通的平台,从而加强商会与政府的沟通;第三、要明确划分政府的行政权与商会的权利;第四、面对陈旧落后的监管模式,要进行改革;第五、政府要法定的范围内加强对商会的扶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