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案件的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自行协商或在第三人(国家专门机关或社会组织)的主持、调停下进行协商,加害人自愿认罪悔过,并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国家专门机关在量刑时对加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相对宽缓处理的案件处理方式。具有彻底化解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促使被告人重新回归社会的价值功能。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恢复正义理论,我国适用刑事和解的文化依据是和合文化,司法政策依据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西方各国在刑事和解司法实践中累积的丰富经验和理论成果,对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有关刑事和解的研究始于21世纪初,经历了十几年的发展历程。2012年通过的新《刑诉法》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对刑事和解作出明确规定,同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就审判阶段刑事和解的具体操作性问题进行详细的阐释与补充。实践出真知,我国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依靠审判实践经验去推动,因此,审判阶段刑事和解制度的实证研究就显得既重要又有必要。 刑事和解作为我国的一项新兴法律制度存在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就审判阶段刑事和解而言,适用范围的界定、刑事和解模式的选择以及如何处理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和解关系是刑事和解制度本身函待解决的几个问题。同时,任何一项制度都无法单独存在,需要依靠其他制度的辅助和保障才能够顺利开展。需要构建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完善内外监督机制、完善法律援助机制以及心理矫治机制,以确保刑事和解在审判阶段的高质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