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通过司法裁量基准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思路,本质上是诉诸于一种规则型的控制技术来抑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司法裁量基准”源于法院的司法实践,意在通过法院设定一种规则化的具体判断选择标准来加强对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我控制。作为一种新型的控权模式,或许我们对司法裁量基准寄予了过多的理想期待,而理想与现实之间总是存在着一定的距离。因此,一种较为理性和务实的研究立场是,通过对司法实践中所提出的问题不断加以探索和求解,在试图推动司法裁量基准更加科学合理的同时,以此为“突破点”,尽力去探寻破解司法裁量治理这个司法实践难题的有效方案,本文的写作试图在这方面进行初步有益的探索。文章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司法裁量基准存在的前提、对其进行定性并介绍了它的特征。所谓“司法裁量基准”,是指由法院制定的、目的在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一系列具体的、细化的、具有实际可操作性的规则体系。法官自由裁量权是司法裁量基准存在的基础。法院制定司法裁量基准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地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司法裁量基准有自律性、实践性和社会适应性三个特征。第二部分详细阐述了司法裁量基准的理论与现实基础。司法裁量基准作为一种规则控制模式,理论基础方面分别从其“理性构建”与“精神内涵”两方面予以阐释。“理性构建”指出构成规则控制模式三要素,即价值取向、理性逻辑和规则因素。“精神内涵”则指出在强调规则控制模式理性特征的同时,又要注意对其“规则刚性”的克服,以避免司法裁量基准失去应有的适用上的灵活性。现实基础结合当下中国的司法实践说明司法裁量基准对于控制法官自由裁量权合理行使的重要性。第三部分着重分析了司法裁量基准的技术构造。首先应该明确司法裁量基准是法院对法官自由裁量权进行控制的一种技术手段。通过梳理两种技术观即“一元论”观和“二元论”观并结合当前中国司法实践应选择一元论观更为适宜,可以称之为“统一裁量观”,并着重分析了在“统一裁量观”下的技术构造即情节的细化技术。第四部分着重分析了司法裁量基准作为一种新型控权模式所面临的适用困境和具体规范路径。适用困境方面指出了司法裁量基准两方面的问题,即“过于”和“不及”。“过于”是指司法裁量基准制定得过细则会影响到法官自由裁量权正常功能的发挥,“不及”是指司法裁量基准过于宽泛也会导致规则本身形同虚设。因此建议法院在制定裁量基准时要把握适度,注意结合各自的司法实际状况,以期制定出各自适当的裁量基准以合理控制裁量权,促进司法的进步与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