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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不断发展导致纠纷越来越趋于复杂化,多数当事人参与诉讼就成为一种必然。共同诉讼作为其中的一种模式,在节省诉讼时间和费用、并避免法院在同一案件的处理上作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上具有积极的意义。因此,各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均对共同诉讼制度寄予了很高的期望,我国也不例外,共同诉讼制度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但是,我国对于共同诉讼的认识,在理论、立法和实践之间存在着很大的误区,理论界和实务界对进一步完善共同诉讼制度都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这必然会影响共同诉讼制度的价值实现。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进行反思和重构。本文的论述除引言和结语外分为四个部分。文章第一部分概述共同诉讼制度。笔者简要的介绍了共同诉讼的概念、发生共同诉讼原因、构成共同诉讼的要件,并对共同诉讼制度的起源和分类进行了重点阐述。共同诉讼使诉讼成为当事人为三人以上的复杂程序,因此在程序法规则及其严格和形式化的时代,不论是大陆法还是英美法,原则上都不允许。但随着近代诉讼法的发展使程序更加合理化,以及共同诉讼的优点逐渐为人们所重视,各国逐渐对共同诉讼持宽容态度。依照不同的分类标准共同诉讼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文中主要借鉴了以诉讼标的是否必须合一确定为标准将共同诉讼分为普通共同诉讼和必要共同诉讼,并进一步以是否必须共同起诉或共同应诉为标准将必要共同诉讼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分类方法。文章第二部分主要以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制度为对象,分析其在立法、理论与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与缺漏。立法上,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法律未明确共同诉讼的分类标准且没有对必要共同诉讼进行进一步的划分,片面的强调普通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独立性、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的牵连性;理论上,学者对共同诉讼中的撤回起诉问题、诉讼标的与共同诉讼制度的关系问题、以及涉及连带债务的问题,鲜有系统的论述,表现了在共同诉讼制度中理论研究上的滞后;关于实务运作中存在的障碍,笔者把论述的重点放在了对共同诉讼人的追加上。这些理论与实务运作中存在的障碍,阻碍了共同诉讼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必须予以根除。对于共同诉讼制度改革的必要性,笔者没有用专章的形式予以说明,而是在追溯共同诉讼制度的起源、借鉴对共同诉讼形态的划分、以及对我国现有的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证实共同诉讼制度需要发展和改革。文章第三部分解决的是重构我国共同诉讼制度的前提性问题。笔者首先通过探究共同诉讼制度体现的诉讼公正、实现诉讼经济与诉讼秩序,分析共同诉讼制度存在的正当性;现代各国的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共同诉讼的规定,这一现象本身表明了共同诉讼是解决纠纷、实现权利不可或缺的一种有效形式。不同国家间诉讼形式上的相似性,也说明了诉讼规律的共同性和诉讼技术的相通性,因此,完善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需要对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予以考察;较一对一的当事人之间的诉讼而言,共同诉讼中当事人彼此之间的关系更为复杂,诉讼程序也相当繁琐,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提出完善共同诉讼制度的建议时,实有必要根据我国的现实状况,考虑共同诉讼程序的复杂性与现实可行性。文章第四部分是本文的落脚点,即对我国的共同诉讼制度应如何进行完善。笔者认为,首先应扩大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对必要共同诉讼进一步分为固有的必要共同诉讼与类似的必要共同诉讼,重新厘定共同诉讼人的内部关系,并承认一定限度内既判力的扩张;基于诉讼经济、防止裁判冲突并保护原告实体权利的考虑可以允许一定范围内主观的预备的共同诉讼;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权,需要限定追加共同诉讼人的条件,而且在存在相互损益的共同诉讼人之间允许交叉请求的提出;期日如何计算、文书如何送达以及诉讼费用如何分担等等规则都需要进一步完善。由于笔者的资质有限,对共同诉讼制度的分析与探讨还不够成熟,但毕竟不失为一种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