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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犯罪是当前对我国社会危害较大的一类犯罪,对于如何对它进行刑法规制是一个较为重要的问题。我国以2009年发布的刑法修正案(七)中关于传销犯罪的规定为主线,已经以正式法律的形式对传销犯罪进行了规制,但是由于时间尚短,很多问题还存在争议。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通过对传销犯罪相关概念的梳理和立法背景的介绍,以及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罪数形态和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进行细致的分析来解析我国目前对于传销犯罪进行刑法规制的现状并指出其不足。希望笔者的相关研究能够对于明确我国传销犯罪中的一些较为重要的问题做出一定的贡献。从而为我国的相关立法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活动提供正确的依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传销犯罪概述。这部分中对于传销和直销以及传销与非法传销等易于混淆的概念进行了梳理。其中传销与直销的区别是界定传销犯罪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可以认为是对后文相关内容的关键性的理论铺垫。此后,又简要介绍了国外关于传销犯罪的立法概况,以及我国从传销犯罪出现至今的刑法规制的简要历史。尽管传销犯罪在我国出现的历史并不是很长,但是这个短暂的阶段中我国政府对于传销犯罪规制的方式却发生了较为明显的变化,总体上体现为一种从缺乏专门性的规定逐步走向进行专门性立法规定的趋势。第二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构成。这部分是全文的重点章节。这部分先后细致地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主观方面。特别是客观方面部分,对于如何理解组织、领导活动,如何理解骗取财物以及本罪的立案标准和怎样构成情节严重问题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总体上来看,在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中体现了立法者力图划定一个最为合理的“犯罪圈”的意图。这一点无论从本罪的罪名,到本罪的处罚对象上都有体现。之所以进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是由于传销犯罪涉及人员众多,如果将这个“圈子”划的很大,将不当的扩大刑法的打击范围,而且在实际的操作中也缺乏一定的现实性,另一方面是考虑到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往往也较为严重,如果将这个范围划的过小,又不利于打击传销犯罪。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过程,正是立法者的这样的一个取舍的过程,总体上来看,本罪的立法实现了立法者的意图。第三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其他一些问题。这部分涉及到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以及本罪与一些易于混淆的犯罪的区别问题,本罪的共犯形态问题,以及目前我省在打击传销犯罪方面的法律适用问题。本罪与其它罪的区别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是由于传销犯罪中经常伴随着其它一些犯罪,所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容易和这些罪名发生混淆。这就需要我们掌握本罪的关键性的特征,这样才能够进行正确的区分。最后总结全文,得出结论。刑法修正案(七)中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规定是完善打击传销犯罪的规定的一个阶段性成果。尽管目前对它的解读不一,但是相信随着相关的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的进一步完善,它对于打击传销犯罪将发挥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