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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大陆法系国家刑事诉讼领域中普遍采用的职权主义诉讼与英美法系国家的当事人主义诉讼并称为当今世界的两大诉讼模式。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起源于欧洲中世纪的纠问式诉讼,而最早确立纠问式诉讼的是基督教会,具体的机构就是宗教裁判所。或许是基于现代国家政教分离的现实,职权主义诉讼,作为一种世俗国家的刑事诉讼模式,学者们对它的历史原型,即纠问式诉讼的研究,往往在中世纪世俗国家的谱系内进行,而有意或无意地忽略对教会法中相关制度与机构,即宗教裁判所的研究。伯尔曼将教会法作为“第一个西方近代法律体系”,认为教会法体系与世俗法体系的二元并立一定程度上塑造了西方的法律传统。因此,在现代西方的法律制度的研究中忽略对中世纪教会法中相关内容的考察,必将导致一些偏差,甚至是错误。而布鲁诺案作为宗教裁判所纠问式程序的案例长期以来受到人们的关注。因此,本文主题定位于从布鲁诺案看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的整个程序运作过程。本文主要包括以下七个部分:引论部分包括四方面内容,分别是西方宗教裁判所的研究历史、对这种研究历史的学术争论、国内研究宗教裁判所的现实状况和本文写作的方法和目的。笔者在引论中提出在宗教裁判所的历史研究中,应当将其历史事实的揭示放在第一位,而不是在不了解甚至是曲解这种事实的基础对其作过多主观的历史价值评判。第二部分将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分为制度的和程序的两个层面对其缘起和流变加以介绍。教会早期就存在着异端的问题,罗马帝国将基督教确立为国教之后,运用国家权力和业已形成的“非常诉讼程序”打击异端犯罪,在这个过程中出现的特殊追诉制度和模式被认为是宗教裁判所的雏形。中世纪中期,随着异端思想和异端运动的泛滥,教会加大了对其的弹压力度,通过一系列的教令和会议逐步建立了负责管辖异端案件的专门司法机构,也就是宗教裁判所。之后,伴随着教会权力的兴衰,宗教裁判所也经历自身的兴盛和没落。第三部分分别对布鲁诺案和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程序加以简要的介绍。布鲁诺在早年为了逃避罗马全教宗教裁判所的追诉逃离故乡意大利,在大半个欧洲颠沛流离了数年,之后回到威尼斯,后来被人出卖,先后经历威尼斯和罗马的宗教裁判所长达8年的审判,最终被烧死在罗马鲜花广场。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作为教会司法体系中特殊的专职司法机构,由宗教裁判员代表教皇全权控制,通过告发、指控、审判、执行等几个程序处理异端犯罪,程序具有秘密性、线形诉讼形态和忽视犯罪嫌疑人权利三个基本特征。第四、第五、第六部分将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程序分为前期、中期和后期三个阶段,并结合布鲁诺案中的相关环节加以论述。前期程序具体包括告发程序、羁押程序和调查程序,这个阶段主要是启动纠问式程序、获取嫌疑人之外的口头证言,为下个阶段作准备。中期程序由口头讯问程序和刑讯程序两个步骤组成,任务是通过各种方法获得犯罪嫌疑人自我归罪的口供,以确认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存在。判决程序和执行程序构成后期程序,这两个程序以前两个阶段获得的证据材料为基础作出结论,并最终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命运。结语部分首先就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程序不当处理异端犯罪的原因问题,介绍各方对此的不同认识。然后以法学的角度,从程序内部对其加以分析,得出结论。最后,提出应从历史的角度对宗教裁判所的历史价值和历史局限性作出公正的评价,同时指出应更多地关注现实社会中存在着的与宗教裁判所纠问式诉讼类似的错误和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