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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问题已成为当前社会热题之一,当今从学术界到司法实务部门,从中央决策机构到普通社会民众,都以置身事中的心态积极讨论中国的死刑问题。虽然这种讨论或理性,或感性,或提出细致缜密的方案,或仅表示对死刑现状的置疑。从研究的情况看,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国应否废止死刑?如不能废止,在当前国际刑事司法潮流推动下,限制死刑即成为唯一的选择。那么,如何限制死刑?要达到什么目标?通过那些具体的措施?这些都是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面前亟待解决的现实课题。从理论上看,限制死刑已成为学术界的主流声音,从立法层面讨论限制和控制死刑的研究成果不少。近几年来,学术界开始讨论从司法层面限制死刑,并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但对死刑裁判(复核)的主体即法官,则研究的很少。作者认为,从法官的角度,探讨其审理死刑案件的过程,探究其在裁量死刑时的内心世界,剖析其情感、理智和价值取向等因素,尤其在最高法院近几年提出“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下,如何改变法官传统的重刑主义观念,创新和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正确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限制和减少死刑做一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无疑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和重要的现实价值。这也是笔者撰写本论文的初衷与目的。全文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笔者主要讨论了法官在限制死刑司法中的作用及影响因素。作者先从宏观角度论述了法官在限制死刑中的作用,并对法官的素质、理念、经验、情感,以及这些因素在死刑司法中所起的作用作了详细分析。据此认为,法官不是“纯理性人”,而是“经验色彩与理性人的复合体”,法官的裁判要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和影响。以此论证,在影响法官司法行为的因素中司法理念的极端重要性。然后,作者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分析了法官如何发挥限制死刑的作用,即对死刑案件的事实、证据、情节进行认真审查,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条件,提高死刑适用的标准,来达到控制和减少死刑的目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在裁判死刑案件时会受到哪些因素的影响,各种说法莫衷一是。作者进行了详细分析和论证。并对影响法官死刑司法的法定因素作出分析,对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非法定因素进行了较为充分的阐述,提请死刑学者高度重视司法实践中的许多潜规则因素。第二部分,作者从一个死刑案件流转的程序入手,以办理、决定案件的相关法官或审判组织为主线,逐步分析了死刑案件的审理现状,并对如何提高死刑案件的质量,包括最高法院统一收回死刑核准权,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进而认为,目前情况下,真正对死刑案件结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应该是高、中级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因为审判委员会是领导审判工作的集体组织。实践中,一般所有死刑案件都要进入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审委会委员如何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的刑事政策,更新司法理念,对于限制死刑适用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作者对现行的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的模式和委员组成提出了自己的改革方案。第三部分,作者从两个方面提出了限制死刑的具体措施,一个方面是从法官队伍建设的角度,包括树立现代刑事司法理念,提高法官的法学素养,强化司法人文关怀,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建设高素质的职业法官队伍等。另一方面是从设计司法制度的角度,制定死刑适用的统一标准,高级法院加强死刑案件二审开庭工作,充分发挥死缓刑的代替作用,加强死刑的司法解释工作等,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观点。在进行了详细论述的基础上,作者提出了死刑司法限制的世纪(半个)想。并认为,由于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中国的法治进程比较缓慢。但作者坚信,在政治家的正确抉择下,通过学术界的呐喊与呼吁,最高法院在死刑政策上的倡导和引领,依靠最高、高级、中级法院法官的共同努力,从司法角度限制死刑适用的目标一定会得到实现,中国的刑事司法改革会取得成功。随着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生效,我国的死刑司法会越来越透明、科学,越来越文明、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