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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在化解行政争议,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传统上,一般认为我国的行政复议制度是一种行政的内部纠错机制,据此建立了书面审理、一次复议、不停止执行等一系列行政性的争议解决机制。《行政复议法》颁布10多年来,行政复议制度显示了5大弊端,限制了这一制度功能的发挥。关于行政复议究竟该定位于监督还是救济,学界看法不一。本文认为我国的行政复议应从行政机关的内部纠错机制的定位转变为行政争议的救济机制,明确行政复议的救济功能,应建立相对独立、中立的行政复议机关,引进司法化的处理争议模式,同时保证行政复议的公正和效率。
本文从英国、美国、法国、韩国四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分析入手,结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关系分析,探索我国应该建立的衔接模式。在目前行政争议多发的情况下,如何做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这两种救济方式的衔接,处理好行政争议行政解决与司法解决的关系,共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法学理论研究和制度设计的重要课题。本文从理论和实践上分析二者的性质和关系,分析二者的衔接模式,并对现在正在各地试点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模式提出质疑。
本文认为应针对我国国情,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改造,建立我国相对中立的行政复议制度,让更多的行政争议通过行政复议途径得到化解,让这一制度成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同时确立司法终局裁决制度,让行政争议能够接受司法的终局审查,克服单纯行政解决方式可能带来的“官官相互”的弊端,避免行政争议解决的“体制内循环”,保障行政争议的最终司法处理。应当做好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技术层面的衔接,比如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提起时间的衔接,受案范围的衔接、行政复议结果的效力问题等。通过一系列制度的设置,建立我国的行政争议解决模式,让行政争议能够按照正常的链条得到解决,避免因为行政争议引发社会动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