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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司制度是中国封建王朝在边远少数民族地区,主要是南方少数民族地区推行的一种重要的政治制度。渝东南地区的土司系出自土家族,是封建时代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其地各民族杂居,土司制度渊源已久。远古时期,是由“自相君长”的土著部落首领管辖,秦统一之后,开始在全国推行郡县制,这些土著部落也先后被纳入了全国统一的行政区划内。为达到“以蛮制蛮”的根本目的,自秦以下的各中央王朝主要采取“绥抚”手段加以治理,即所谓的“羁縻”政策。“羁縻”政策主要是对蛮酋进行笼络。唐代实行了更开明的民族政策。令归附的土家族首领治理其地,在邻近中原的腹地,正式建立羁縻州县制度。宋统一后,继续执行“蛮夷适之”的羁縻政策,较之唐代建立了更多的羁縻州,利用其首领进行统治。元朝时统治者以武力征服的同时,表示对愿意归附的土家族首领,采取招抚政策,委以土司官职。由此看来,土司制度的建立应始于元代。元朝在渝东南地区,设立了石柱安抚司(在今石柱县)、酉阳土州(在今酉阳县)、邑梅长官司、平茶长官司、石耶长官司(均在今秀山县)等土司。此格局为后世明代在渝东南地区设立土司制度奠定了基础。明初,为了稳固统治,对于归顺的土家族土司实行了“以原官授之”的策略。洪武八年(1375)时明朝对渝东南土司进行了全面的一系列的改动,基本形成了渝东南地区土司的设置格局。土司王国生活在中央王朝的统治包围中,外有中央的威慑和其他土司的威胁,内有阶级矛盾的斗争,要想长久的存在下去,势必要积极努力的做好防护措施。明代渝东南地区的土司运用了多种积极有效策略,从而保证了其内部统治环境的稳定运作,在巩固内部统治环境的同时,作为王臣的渝东南地区土司也谨慎遵循中央政府的各项政策,渝东南地区土司所做的各项努力,赢得了中央王朝的好感,与中央王朝保持了良好的关系,为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渝东南的土司制度贯穿于明代始终,直到乾隆二十五年此地才全部完成改土归流。纵观整个明代,土司制度适应了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促进了生产的发展,对维护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其中渝东南地区土司是特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它的确立对当地的经济、社会和文化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因此,研究其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从中可以总结出西南地区的历史发展脉络,以及促进经济发展和文化进步的经验和教训,为西南地区更好的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历史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