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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出台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出具经注册会计师鉴证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自此,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强制性信息披露正式拉开序幕。内部控制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否能够促进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控制有效性?公司与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能否通过内部控制强制性披露而得到有效的缓解?公司债务资本成本是否会随着公司内部控制水平的提高而降低?所有这些问题,成为监管层、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焦点。对于内部控制有效性及其经济后果方面的研究,国内绝大多数学者集中于内部控制有效性与会计信息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鲜有文献从债权人与公司之间信息不对称的角度,研究内部控制水平的改善对公司债务资本成本的影响。债权人是除股东和经理人以外另一个公司基本利益相关方,发挥债权人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对于我国目前不完善的公司治理状况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以2009-2010年深市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所披露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构建内部控制指数和内部控制缺陷等级两个指标来衡量内部控制水平,对内部控制水平与债务资本成本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实证研究结果发现:内部控制指数越高,即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越多,企业的债务资本成本就越高;相对于不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存在内部控制实质性缺陷的公司具有更高的债务资本成本。这就是说,内部控制水平与债务资本成本负相关,即内部控制水平越高,债务资本成本越低。本文研究结论表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仅具有改善公司与债权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抑制债权资本市场上的逆向选择问题的积极作用;而且能够通过促进公司不断改进内部控制水平,努力降低经营风险,从而最终减少公司的债务资本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