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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权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由于人类文明的进步,警察权的边界越来越小。警察行政权是与公民联系最密切的公共权力之一,它以限制人的自由为主要特征。警察行政权在一个社会中的实际运作状态,在相当程度上标志着这个社会文明的发展水平。警察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一定条件下成反比例关系,即警察行政权的扩大意味着公民权的缩小,警察行政权的滥用往往使公民权化为乌有。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成为我国一项基本的治国方略,警察行政权法治化行使是时代的要求。在法治条件下,为保障公民的权利,应以法治的理念重新审视警察行政权,并应以法治的原则和理念指导警察行政权的设立和行使。法治社会警察行政权的行使因受到严格控制而不会逾越法律的尺度,其价值在于最大限度的保护人民的利益和社会秩序安定。 我国正处于向法治国家转型的时期,目前警察行政权行使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规范警察行政权行使的制度问题未能理顺,警察行政权行使中执法不公的现象还存在,警察行政权行使的正当程序理念匮乏,对警察行政权行使的监督不力。 为了充分体现人民警察行政权力为人民所用的最终目的,协调好在警察行政权力实施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社会秩序与个人权利的矛盾,警察行政权力必须建立在完备的法治基础之上。解决警察行政权行使中存在问题的理性方案是法治,法治是一个包含诸多因素的整合性系统,其中,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警察行政权的行政契约关系是这个系统的基础性条件。完善警察行政权力配置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警察行政权的行使进行事先的法律规制;完善警察行政执法程序制度,对警察行政权的行使进行事中的法律约束;完善对警察行政权的监督制度,对警察行政权行使进行事后的法律监督;规定警察行政权的职责,平衡行政相对人权利与警察行政权的契约平等地位。用比例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制约警察行政权无疑是一个良好的法治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