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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发展,信息将作为创造价值的资产体现在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实质中。信息的中介功能性作用将进一步解决市场信息不对称,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互联网金融作为信息中介型平台,以“去传统银行中介”、“普惠”的创新模式提供信用服务,扩展了传统金融的信用边界,提高了传统金融的市场效率,实现着金融参与的民主化。目前互联网金融还处在创新发展的初级阶段,由于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缺失,虽然创新的市场模式层出不穷,但是更存在着极大的金融风险和安全问题。研究互联网金融如何可持续创新发展具有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针对目前互联网金融创新中出现的风险及借款者失信行为,本文认为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和平台风险管理需要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去传统银行中介”的创新实质及信息价值的中介功能性作用,依据信息价值对借款者和投资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治理作用,并运用相关的信息认知理论,声誉机制理论,不确定性下的行为决策理论,着力研究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互联网金融平台风险管理、及法律和政府监管制度的建设。第一,本文通过考察目前互联网金融信息不完全和借款者失信行为的表现,指出由于借款者的有限理性和平台并没有在投资者和借款者之间建立起有效的信任联结,故投资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着更大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并进一步分析了借款者失信行为的原因,指出市场信息不对称导致借款者守信收益低,而失信收益较高;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不健全,缺乏联合的失信惩戒制度导致借款者失信成本较低;诚信文化不足导致守信收益较低等,这些很容易导致借款者利用投资者的有限理性性,而做出失信行为的表现。第二,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建设是实现平台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基于声誉机制理论,提出声誉机制作为一种隐性的制度安排,具有自我实施、成本低、威慑力强等优势,能更广泛、更好地规制借款者行为。声誉机制作为治理失信的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声誉运行机制和声誉惩罚机制。在此基础上提出互联网信用体系建设的三个方面:有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建设、互联网金融大数据征信建设、互联网金融失信惩戒机制建设。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设举措,如建立平台全方位立体的信息共享数据库、信息共享和信息安全机制、进一步完善个人征信数据库、多元化的征信服务体系、征信行业市场化机制和监督机制、规制失信惩戒主体的责任和义务、建立失信行为的“黑名单”制等。第三,本文案例分析了互联网金融市场存在的实际风险问题,提出在信用体系还没有建立健全的情况下,借款者很容易通过平台,利用投资者的有限理性性,发布虚假信息,或虚假的信用利益和承诺,肆意加杠杆获得最大收益。在考察目前P2P网贷市场风险管理不足的情况下,进一步提出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的举措,如:大数据人工智能应用场景建设、符合互联网金融运营特征的大数据风控模式建设、加强第三方存管建设、实施投资者适应性管理及建立风险商教育机制。第四、面对金融创新,最优的金融监管制度应是在微观市场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保护市场主体权益,严禁欺诈行为,在宏观层面,既要保持稳定可持续的法律法规环境,又要不断适应市场创新变化,及时修定或补充相应的法律法规制度。本文提出互联网金融法律建设应从平台行为、第三方支付、第三方存管、反洗钱和非法集资、消费者权益、信息管理和信息安全、危机管理和退出七个方面加强立法建设。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两个基本目标是保护消费者权益和防范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是,应在大数据信息技术的创新环境下,实现公开、透明、有效的协同性、一体化的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主体应突出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中国人民银行的主体性、协调性监管职责。并提出互联网金融政府监管举措有:一是建立系统地、长效地法律法规监管体系,促进政府监管法制化建设;二是明确政府监管主体,建立功能性监管体系,取消机构监管模式;三是明确以防范风险为核心的分类监管和审慎监管原则;四是建立大数据驱动风险监测体系,对系统性风险进行有效监控;五是建立跨区域,跨行业监管协调机制;六是自律监管原则。本文研究的创新点在于紧紧把握大数据背景下互联网金融的“去传统银行中介”性的创新实质,研究思路从发挥信息价值的中介功能性作用出发,以解决互联网金融借款者失信行为为核心,从信用体系、平台风险管理和法律和政府监管三个方面去系统推进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