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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处分不动产是一类常见且典型的冒名行为,是指行为人冒他人之名义处分他人名下不动产,即利用虚假的身份材料假冒不动产所有人,将不动产出售或抵押给第三人并办理抵押登记或过户手续。因不动产物权在公示方式、取得制度、价值衡量上均有特殊性,对行为人冒名处分他人之不动产所引起的物权归属及责任承担的处理,存在法理内意思自治与信赖保护、保障所有权与交易安全等价值的矛盾,面临对包括表见代理及不动产善意取得在内的法律制度之选择适用问题,极具复杂性。对于这一问题,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理论界也未得出一致结论。冒名处分不动产引发的是实践中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本文首先对同类案件进行列举及分析,界定了这一行为属于使用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的类型之一,论述了该行为的法律范畴,包括其行为主体以及构成要件。笔者认为,交易主体分为行为人即冒名人、合同相对人即第三人、真正权利人即被冒名人;根据主体之确定,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构成要件为:冒名人未经被冒名人同意以其名义处分不动产,冒名人为自己利益处分不动产,权利外观使得第三人信赖冒名人为不动产权利人、使得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冒名处分不动产中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不动产冒名处分同“无权处分”及“无权代理”是否具有内在一致性、类推适用相关制度的情形如何、冒名处分不动产交易的法律效果及民事责任承担怎样展开。虽然冒名处分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毕竟三者仍为不同的法律概念,有着不同的范畴界定,而目前没有针对冒名处分不动产行为法律效果的制度设计,因此应当通过目的、功能同何者更为接近进行法律解释。本文对于善意取得制度、代理制度进行多方面论述,从善意取得制度中不动产登记簿公信力、合同的效力角度,从代理制度中对被代理人的可归责性、第三人信赖的合理性之考察,就冒名处分不动产的法律适用而言,认为其在无权代理框架内存在类推适用之可能,而非无权处分框架内的善意取得制度。在这一基础上,本文在代理制度的具体适用规则上提出自己的观点,包括适用情形及法律效果两方面内容。具体而言,将冒名处分不动产区分为三种情况:如果满足使第三人有合理理由相信的权利外观且可向该不动产处分中的被冒名人归责,则可以类推适用表见代理之规则处理;如果被冒名人不具有可归责性,此时第三人有或者无合理信赖均类推狭义无权代理;如果满足第三人无合理信赖且被冒名人有可归责性,则具体考量二者过失强弱。本文对相应情形下发生在三方交易主体上的法律效果及民事责任承担进行了论述。另外,笔者认为不动产登记机构虽不是冒名处分行为交易主体,亦可能根据过错承担民事责任,本文从审查义务的定性出发,对登记机构承担的责任以类型化的分析方法予以论述,且认为其具有追偿的权利,应当对追偿对象及范围加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