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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年来,我国旅游业的发展非常迅猛,但旅游合同纠纷随之增多,旅游服务质量也有待提高。为了促成良好有序的旅游市场秩序,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也亟待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规范。 我国旅游业起步较晚,旅游立法尚处于探索阶段。98统一合同法草案中,在合同法细则部分规定有旅游合同的法律制度,但定稿时又被删掉,也许是立法机关对旅游合同的立法另有考虑,致使旅游合同至今仍为无名合同,旅游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已有部分专家和学者进行了研究,但对中国大陆的旅游合同纠纷法律调整的专门研讨,并不多见,尚属前沿性学科。笔者对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进行分析,对其法律调整进行探讨,旨在指导当前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并为旅游合同的立法提供参考性意见。 因为旅游合同属无名合同,所以有必要对旅游合同的概念和特征,订立和违约责任的划分进行介绍,并对旅游合同纠纷的概念和特征进行阐述,同时为了便于第二部分对旅游合同纠纷的原因进行分析,特对国内和国际旅游合同纠纷的类型进行归纳。根据国家旅游局提供的97、98、99三年期间全国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以及广西区旅游局提供的广西区和桂林市99年度旅游合同纠纷的现状,对上述现状进行对比分析:自1997年以来,旅游合同纠纷的数量和类型,每年都在成倍的增加,尤其是出境旅游合同纠纷案件数量急骤上涨。造成这些现状的直接原因:一是出境旅游市场混乱,超范围经营现象严重;二是受虚假广告和超范围广告的误导,承诺未能兑现。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对深层次的经济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进行分析,为今后旅游合同纠纷的立法调整、预防措施和法律调整提供法律依据。通过对外国以及我国香港行政区与我国大陆立法调整的对比,深刻认识到我国旅游立法的不足,并为我国旅游立法提出建设性的意见。笔者对我国旅游立法与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例如立法跟不上去,原有的法律法规需加以修订和完善而未进行修订和完善,旅游法规相当一部分缺乏足够的权威和透明度,旅游法律关系各主体的正当权益不能得到有效 保护等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办法。为了减少旅游合同纠纷的数量,必须对其采 取一定的预防措施。旅游合同纠纷一旦发生,有关当事人必须寻找适当的途径 和方法,以求合理解决旅游合同争议,维护当事人各自的合法权益。根掘我国 有关法律规定,参照国际解决途径,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投诉、仲裁、 诉讼五种途径或者选择其中之一来解决旅游合同纠纷。 随着中美、中欧就中国入世问题达成协议,中国在2002年入世已成定局。 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以其巨大的吸引力成为世界第一大入境旅游接待国。 旅游业将会成为带动相关产业飞速发展的经济龙头产业,伴随着旅游业的发展, 随之而来的旅游合同纠纷会急骤增加。本文通过对旅游合同纠纷的论述,指出 了中国目前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旨在指导目前旅游合同纠纷的处理,呼 吁旅游合同法早日出台并为其作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