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中国法上的“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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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的文化传统有着不同的元分析单位,分析单位价值排序的不同,塑造了差异化的社会生活方式。中国传统文化将“家”作为制度的最后根据,家庭在价值序列上成为高于个人的存在。中国法受此“家本位”文化之影响最深最巨,法律系统在古代的生成、在近代的变革以及在当代的重构,均与对“家”的理解和定位息息相关。因此,“家”成为理解中国政治法律体系古今之变的枢机。本文从民事法、刑事法、政事法三个领域切入,分别将法上的“家”问题化为“国家通过法律所塑造的家庭关系形态”、“国家介入家庭实施强制的方式”、“国家如何通过家庭将人民‘组织起来’”,考察“家”在中国法上的变与常。除“引论”和“结论”外,本文主体部分共五章:第一章梳理了塑造中国法律基本形态的“拟家化”的政教结构。以“家”为母体的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思在”合一地形成了“拟家化”的治理体系,其核心在于建立起“家”与“国”之间的关联。中国早期国家的产生,便被认为是宗族的团结方式与政权的组织形式相结合,导致“社会组织领域之内的革命”由以致成,即政治国家与血缘团体完美结合,形成了“国”与“家”的统一。宗法制与封建制相结合的治理结构虽然崩溃,但儒家通过“轴心突破”,建立了一套缘“家”而生的整体性社会政治理论,把“家”内的秩序形态扩大到整个国家秩序中,从而在哲学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关联。新兴的“家产制”国家,经过改易更化,与父权制家庭相结合,通过拟制,家庭与家庭关系重新成为国家治理的组织基础和心智模型,从而在新的政治社会基础之上重建了“家”与“国”的和合关系,并发展出一套传衍两千载的“拟家化”治理之道。第二章以三个法律类型、六条法律原则呈现“家”在中国古代法中的位置。在“拟家化”治理体系统摄之下,“中国之法律乃以家庭之观念为中心”便是自然而然的结果。中国古代刑事、民事、政事之法,皆围绕以家庭为核心的名分关系而展开。刑事法的定罪、量刑与归责皆蕴含着家庭主义的因素,区分亲属关系的丧服制度成为判断是否构成犯罪及衡量罪行轻重的标准,同样的犯罪因亲属间尊卑、长幼、亲疏的不同而科以差等刑罚,通过缘坐实施一人犯罪、责及亲属的家庭连带责任;民事规范的法权逻辑并非立基于独立的个人,而是围绕人所置身其中的家庭展开,在人身关系上突出表现为在父子与夫妻之间建立尊卑秩序的父权家长制,在财产关系上体现为“同居共财”的家产制;政事法上的保甲制以家庭作为规训主体,令家庭承担起公法上的自我管理责任,使得家庭成为“一种独特的政治机构”,建立基于信息的家际连带责任,使得分散的家庭之间通过横向的相互性监视成为“有系统之政体”,从而对万千家庭及附着其下的个人实施有效规训。第三章讨论中国法上的“家”原则在近代变法中所引发的争执及其命运选择。随着个人从共同体中“脱嵌”而出,分离“家”、“国”,使国民出于家庭而直抵于国家,成为变法的精神主旨。清末民初次第展开的一系列法律变革,使“家”在中国法上的位格发生了巨变。刑事法之变自清末开启,以缘坐为代表的家庭连带责任宣告废除,“准五服以制罪”的原则不再被严格遵守,基于家庭伦常而予以差别对待的原则经历激烈争辩后在部分条款中得到保留;民法典究竟如何安顿“家”与“人”,因关涉到现代中国人伦秩序和政制安排的重新奠基,在民国民法典制定中成为争讼焦点,民事法通过将无差别的权利能力赋予千差万别的所有人而赋予自然人独立的个体人格,法律主体从家庭向个人迈进,平等型的家庭关系初步确立,个体财产制基本取代家庭财产制;近代民族国家的政权建设,要求国家权力扩张、下沉直至最低的社会层级,以提升经济汲取和社会控制能力,为达此目的,以家庭为规训主体的保甲法,起初在“共和”的呼声中被地方自治所取代,之后又被纳入“以自治为体,以保甲为用”的实用主义政治策略,在国民政府的推动下全面复兴。第四章考察法律中的“家”原则在新中国建立后的重新定位以及在当代法中的遗存。新中国废除旧法统,建立了一套全新的刑事、民事、政事法律、政策体系,重置了个人与家庭在法律中的位置。在刑事法中,差等刑原则隐而不退,司法解释隐约存在一副亲属之间财产侵犯予以差别处断的法律图景,诉讼法也承认了一种“不完整意义上的亲属作证豁免权”,在司法运行中,亲属之间的侵犯与庇佑予以差别对待更是强有力的实践逻辑;民事立法取消了家制和家长制,实现了家庭成员人身上的平权,个人财产制越来越具体、明确地成为主导性的财产原则,尽管个人取代家庭成为民法基本主体,“家”并没有完全消失,尤其在财产关系中,家庭在个人的强势挺进中依然保持了顽强的适应性,并借助“户”的概念获得了制度性的依托;新中国成立后,保甲法彻底被取消,不再作为将人民“组织起来”的制度选择,但改革开放之前,总体性体制借助对家庭出身、家庭户口等政治、行政符号以及附着于其上的象征性资本与实质性资源的调配而实现其治理目的,改革开放之后,家庭成为通过户内委托投票和户代表选举制实现自治的单元,作为初级组织,一直发挥着次级组织整合社会的功用。第五章重拾“文质论”传统,观察中国法上的“家”在“长时段”下的流变与得失。法统的根本性变易,必然源于变法的准据之变。“文质论”是传统中国人理解变法问题的准据法,近代以后被自西方引进的进化论与革命论取代。在文质损益之道的观照下,中国法律儒家化呈现出文胜于质的衰变逻辑,导致家庭成为礼法节文压抑自然情义的场域;近代早期变法不出以质救文、以仁黜礼的框架,后受唯“最先进者”是求的进化论影响,以西法为准绳,极力取消“家”在中国法上的地位与影响;改革开放之前,由于阶级政治被高度强化,家庭自然情感也成为被批判的对象;改革开放以来,以实践为导向的道德实用主义变易哲学,为法律上的“家”的变革实现文质相宜提供了可能的空间。由于个体自家庭“脱嵌”而出,“家”、“国”之关联分化解纽,中国法的历史变迁表现出一种“离家出走”的个体化态势。然而,法上的“家”,在巨变之中依旧有保持恒常不变的内容,“家”不断以与往昔不同的方式和面目重返法律,成为当代中国法中隐性的实践逻辑。中国文化传统的落根之处在“家”,中国文化复兴之着力处亦必在“家”。中国法律之于中国家庭的历史任务就在于,通过创造性转化,从家庭伦常的破瓦颓垣里,寻找出不可毁灭的种子,保卫她,使其生根发芽,从而重新建立起能够安顿现代中国人的伦理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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