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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13年的中菲南海仲裁案中,海牙常设仲裁法院利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岛屿制度中对岩礁规定的不足之处,将南沙群岛中最大的岛屿——太平岛,从全权岛屿的地位降格为不能领海享有、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全部海洋权利的“岩礁”,并由此进一步认定南海诸岛中不存在任何能主张超过领海范围权利的海洋地形。追根溯源,正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21条第3款“岩礁条款”的语焉不详,才给了仲裁庭任意解释的可乘之机。第121条是公约中唯一一条有关岛屿制度的条款,第1款设定了岛屿构成的四个地理要素,分别是:四面环水、自然形成、陆地区域和高潮高地。第3款的“维持人类居住”和“维持其本身经济生活”则构成了岛屿的社会要素,不满足社会要素但满足地理要素的海洋地形就被称作“岩礁”。通过对目前主流观点的解构与分析,考虑到社会生活的发展,在判断“人类居住”标准时可以采用维持一个“稳定的人类社群”的严格解释,而在判断“经济生活”标准时应当将地形自身与其领海范围内的水域和底土资源容纳进来。至于二者的关系,“或”、“不能”二词尤为关键,即表明海洋地形只需要具备维持其中一个社会要素的能力即可,不要求实际上有人居住并开展经济活动。仲裁庭在判决的法律解释部分同样解构了第121条第3款的几个关键词,除了在判断“经济生活”时采纳了过于严格的标准外,其余部分基本没有违背公约本身的含义。该判决遭到诟病的原因一方面在于仲裁结论的做出缺乏相应的先例支持。社会要素由于其显而易见的主观性而难以形成一个统一、具体的认定标准,因此在过往的海洋争端案例中,法庭都更倾向于忽略岛礁地位的判断而直接处理主权或划界问题。本案中,仲裁庭在菲律宾给出两种方案的情况下选择强行处理菲方15项诉求之外的太平岛法律地位,严重损害了裁决的适法性及公信力。另一方面,仲裁庭对历史材料的偏向性采纳,致使其忽略了“岩礁条款”所强调的“可能性”。事实上,像《更路簿》、《中国航海指南》等中外史料都证明了太平岛上存在充足的淡水、农作物以及人类社群生活的痕迹,韩振华先生的《南海诸岛史料汇编》里面则记载了中国渔民长期以来在太平岛及其附近海域开展的经济活动,辅之以台湾当局提供的《法庭之友意见书》以及自20世纪40年代收复太平岛后在上面展开的人类活动,充分证明了太平岛的承载能力。因此,太平岛作为全权岛屿可以享有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等海洋权利。南海地区重要的地理位置、丰富的自然资源以及航行资源对我国的安全形势和战略推进起着非常关键的影响。太平岛地处南海的中心,扼守着南海航线的咽喉,重要性不言而喻。其作为岛屿除了可以主张相应的海洋权利以外,还可以对海洋划界产生影响。一种选择是以太平岛为基点提出划界方案,另一种是作为特殊情况对海洋划界产生偏向于我方一边的有利影响。南海诸岛目前被越南、菲律宾、马来西亚等国分别占据,因此做足法律准备,是日后危机发生时的因应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