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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保险诈骗往往涉及多方人员,所以其常见的表现形式为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本身就是学术上的难点,因而对于保险诈骗罪的正犯、教唆犯以及帮助犯的区分更显得十分困难,加之保险诈骗罪往往涉及多种不同身份的人,这为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定性再次增加了难度,因此研究保险诈骗罪的共犯问题,无论从刑法理论角度来看,或是从司法实践意义上来看,都具有重大研究意义。本文围绕犯罪主体给司法实践带来的困境,对保险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研究,重点对保险诈骗罪的正犯、教唆犯、及帮助犯进行分析研究。对于共同犯罪首先需研究的就是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本文以行为人实施了向保险人索赔的行为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在此前提下结合犯罪事实支配理论,剖析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相勾结的情形下如何构成共同正犯,同时对投保方人员与保方人员相勾结骗取保险金的共同正犯予以分析,对该种情形中共同犯罪的定性采用“核心角色说与想象竞合说”予以分析,对司法实践中内外勾结骗取保险金这类案件的定性提供了标准。另外,对保险诈骗罪的正犯的另一种情形,即保险诈骗罪的间接正犯,按照身份交叉的不同情形进行具体分析,为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保险诈骗罪间接正犯情形进行了梳理。关于保险诈骗罪的教唆犯,从教唆犯限制从属性的角度研究了保险诈骗罪教唆犯的具体情形,并分析了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保险诈骗罪,教唆者的刑事责任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理由。对于保险诈骗罪的帮助犯则强调帮助犯的从属性,并否认了保险诈骗罪中间接帮助犯的存在,肯定了保险诈骗罪中片面帮助犯的存在,同时将保险诈骗罪中的精神帮助犯与教唆犯区分开。本文希冀通过以上对保险诈骗罪共同犯罪的分析,为司法实践对保险诈骗罪中的共同犯罪的定性提供一个较为清晰的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