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地方政府是一个具有相对独立利益和发展目标的主体,在代表国家履职的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具有因地制宜的自主权,在社会治理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着独特的角色。近年来,在乡村治理实践中,不少地方的政府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做了一系列的创新尝试,有力地推动了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本文拟以浙江省J市的村干部创业承诺制为个案,对乡村治理创新中的地方政府角色做些初步分析。
所谓村干部创业承诺制,就是指在村级换届选举时,村两委主职干部候选人根据村民群众的诉求,提出任期内的创业项目和具体实施方案,向乡镇党委、政府和本村村民作出公开竞选承诺,当选后,村干部主动践诺并自觉接受监督的一种农村干部制度。
源于上世纪90年代J市的村干部创业承诺制,是一项农民创造、地方政府主动推动的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地方政府在创新中扮演了探索者、认同支持者、总结推广者、规范完善者的角色。地方政府之所以在村民自治背景下扮演主动推动乡村治理制度创新的角色,主要是由国家宏观政策环境的变迁、乡村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现行压力型政府体制的约束与激励机制、政府官员的主观能动性等因素所决定的。
地方政府的这种主导性行为是乡村治理制度创新取得成功的关键,并产生了积极的制度创新绩效。一是促进了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首先,有效调动了村干部干事的积极性,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注入了强劲的活力;其次,制度的实施也点燃了群众的创业创新热情,为乡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群众基础。二是推进了乡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从村干部创业承诺制的创新与实践中可以看出,通过民主定事、民主选人、民主监督践诺的乡村治理新机制,促进了乡村治理的民主化。三是促进了地方政府的创新活动。在这项制度创新绩效的激励下,各级地方政府的创新意识被激发,推动了这项制度步入持续性创新的轨道。同时,地方政府的创新能力也得到了锻炼与提高。四是实现了政府管理与村民自治的有效衔接。地方政府通过规范自治组织、创造有序的治理秩序以及提供服务等方式较好地实现了两者的对接。
因此,根据调查研究,笔者认为在乡村治理创新中,如果地方政府的介入更能有效地促进乡村治理的创新和农村社会的和谐发展时就可以“找回政府”。乡村治理领域并非是地方政府行为的真空地带,它呼唤有效政府的归位。当然,地方政府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干预达到有效与高质量的基本前提是政府必须是理性或明智的政府。换言之,地方政府必须在乡村治理创新领域理性地恪守其行为边界,并且要积极主动地推动村民的有序参与,形成“政府主导、农民自主”的乡村治理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