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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下,刑法逐渐演变为社会风险的防范者,成为国家用以控制风险的工具。审时度势,在适当的时候对刑法做出修订,是立法者应尽职责,《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恰恰迎合了风险社会的挑战。危险评估是对未来可能产生的危险进行预测,它能将危险带来的损害减少到最小。《刑法修正案(八)》中缓刑、假释制度适用条件的“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作为适用缓刑、假释的核心要件,体现了对再犯可能性的预测,但是由于该条规定依然遵循了1979年刑法中“宜粗不宜细”的原则,以至于在实践中法官没有一个具体的、科学合理的标准来判断是否存在再犯危险,在适用缓刑或假释时可能产生主观臆断,而导致司法裁判的不公,损害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在理论界,对于该问题的讨论较少,大多数学者的关注点在于对人身危险性的研究上,而对于再犯危险的评估问题鲜有直接涉及。其原因大致有三:第一,对再犯危险性的评估不仅涉及到了刑法学、犯罪学的理论,还与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有密切联系,需要研究者具备多种知识背景,这种跨学科性研究是阻碍学者进行钻研的一个原因。其次,我国学界对再犯危险评估研究起步较晚,再犯危险性能否评估,如何评估尚未论证充分,这是摆在学者面前的又一难题。再次,我国刑法确定了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往往注重对客观行为的研究而忽视了犯罪人本身。在国外,再犯危险评估技术已经成熟,例如美国的“重要因素表”(The Salient Factor Score)、“内华达州假释适用危险评估量表”,英格兰与威尔士所使用的“犯罪人评估系统”(Offender Assessment System)等等,这些评估技术在实践中对法官的裁判起到了良好的借鉴作用。鉴于此,本文试从再犯危险在我国是否能够被评估,如何评估展开论述,着重介绍了外国的先进评估技术和我国目前对再犯危险评估所做的尝试。而后,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需要做好以下三点:其一是重视人格在刑法中的地位。人格是再犯危险评估得以实现的基石,将人格理论渗透到定罪、量刑以及行刑的各个环节,是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也是刑罚个别化思想的要求。第二是从技术和人员机构两方面建立再犯危险评估措施。再犯危险评估离不开人员和技术的支持,研究和改进再犯危险评估技术,提高再犯危险评估水平是保障再犯危险评估顺利实施的重要支撑。最后也是当务之急的是,实现再犯危险性理论的本土化。无论是理论还是技术方法,若要做到为我所用,本土化是必不可少的环节,通过调查和研究我国实际现状,让再犯危险评估理论合乎我国社会状况和司法逻辑。希望通过上述做法,能够使我国对“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判断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保障缓刑、假释适用的公平公正,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