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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公司法》虽然规定了累积投票制,但这一制度的实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理论界关于这一制度的纷争也从未停止过。赞成者认为公司法应坚定不移地规定累积投票制,反对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几乎没有适用的空间,建议废除。本文通过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函数方法、历史学等多种研究方法,力图多角度的阐释累积投票制的优长及不足,以及完善这一制度的构想,认为累积投票制入法是我国公司立法的一大进步,纵然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会面临一些困难,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立法选择是正确的,累积投票制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其它的制度密切配合、有效衔接才能实现优化公司治理的目的。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以及相关资料的文献综述。第一章从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入手,首先引述学者关于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和我国《公司法》对累积投票制的规定,其次运用比较研究法在累积投票制与直接投票制的相互对比中,试图对累积投票制的定义有一个全面的阐释。笔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和直接投票制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大多数学者关于两者关系的研究重区别、轻联系,本文对两者的联系和区别都做了相关的分析,提出两者的两个连接点及本质区别。在厘清了累积投票制的定义之后,文章第二章对累积投票的起源和演变做了一番梳理,介绍了累积投票制起源的两种学说——“伊利诺斯州起源说”和“孟德尔报告起源说”,并提出笔者在试图用实证方法研究这两种学说中的发现。紧接着对这一制度在美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俄罗斯的发展演变过程进行了考察,分析了累积投票制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发展轨迹,总的来说,这些国家或地区大都经历了从强制主义到许可主义立法模式的转变。之后对累积投票制的立法模式由强制主义到许可主义转变的原因做了深入的分析,提出促成这一变化的内外两方面原因。第三章主要分析了累积投票制的制度价值,包括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对积极参与公司治理的价值、对资本多数决原则的价值以及对股东平等原则的价值。本部分用大量篇幅对累积投票制的中小股东权益保护这一价值进行论述,介绍了应用累积投票制的经典公式,并运用函数、经济学等原理对经典公式中各个量代表的现实意义进行分析,分三步对这一公式的现实意义进行解读,期望对读者利用这两个公式更好的发挥累积投票制的作用有所帮助。本文认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价值为累积投票制的首要价值,一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程度可以从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这部法律的优劣,因此我国在2005年修改公司法时,将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一理念贯穿于整部《公司法》中,累积投票制这一制度放在整个修法的背景下看,也体现了立法者的良苦用心,而其他三个制度价值可以说是这一理念的自然延伸。第四章主要将目光锁定在我国对累积投票制的相关规定和具体实践上,回顾了累积投票制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从无到有、从下位法到上位法的演变过程,并指出这一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状况并不理想,除了制度自身的天然缺陷以外,还面临这一备受争议的制度与我国特殊的股权结构相遇时的水土不服,导致在实施过程中困难重重,也招致学者对此制度疑虑重重。笔者认为,累积投票制在我国公司法中得以确立所带来的利好大于它带来的麻烦,并且将这一制度放在修法的大背景下,也有着极大的合理性,相信能够通过相关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的完善得以改良,最后提出改进的建议。结论部分在归纳文章各部分观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明晰笔者对累积投票制的看法。笔者对累积投票制持褒扬的态度,对于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建议谨慎对待,最后指出写作中遇到的困难和尚未解决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