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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找到一个“核心概念”,以便把卡西尔的“符号形式哲学”理解为一个整体?国际卡西尔研究界通常认为,“符号性孕义”就是这样一个“核心概念”。但是也存在着争论。本文即以这个争论为切入点,试图证明,在对这个概念的操作性理解上,“符号性孕义”的确是理解卡西尔哲学整体的核心概念;并且,只有在卡西尔(关于三类意识功能)的意义理论中,它对这个哲学整体的有效性才能得到确立。因此本文也就是对“符号性孕义”的有效性问题的考察。
卡西尔对此概念的表述是:“符号性孕义应被理解为这样一种方式:在此方式里,一个感性的知觉体验同时包含着一个确定的、非直观的意义于其中并将此意义直接而具体地展现出来[...]知觉并非后天地才被[意义]领域所接纳,而是在某种程度上显示为生来如此。[符号性]孕义这一表达想要指出的,就是这样的一种观念的交织,一种具体的、此时此地被给予的知觉现象与一个特定意义整体的关联。”这个卡西尔对对象知觉的描述是否也适用于对其他诸如神话、语言和自然科学等文化现象(即卡西尔所谓的“符号形式”)的理解呢?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必须以对卡西尔符号形式哲学的理解为理论基础。本文第二章分别从“符号概念的发展”、“卡西尔的符号概念”、“卡西尔的符号形式概念”以及“卡西尔的符号形式哲学”四个方面对卡西尔的符号形式哲学作了考察。本文第三章直接讨论“符号性孕义”概念。笔者首先对此概念作了词源学和语义学分析,继而考察了它与格式塔心理学的理论联系,然后对卡西尔对此概念的论述作了详尽讨论,并在此基础上联系着本文在第二章中的理解提出了所谓“符号性孕义原则”。本文第四章的任务就是在卡西尔的意义理论中检验这个概念的有效性。本文认为,“符号性孕义”作为概念同样适用于意识的表达功能,当然适用于它所从出的表象功能,对非直观的纯粹指义功能则不适用。但是,作为“原则”,它却对后者适用。本文因此认为,把“符号性孕义”作为洞悉卡西尔哲学“建筑术”的一个核心概念是可行的。
对于符号性孕义及其原则来说,是否还存在更深的根据?本文认为,这个根据就是“精神作为的自由”。“精神作为的自由”是符号意识的能动性、完整性、意义充实性的可能性条件,它不仅是理解“符号性孕义”概念、符号形式哲学,也是理解一切文化创造以及人类本身的内在根据。在此意义上,卡西尔的哲学不失为一门张扬人类文化创造能动性的自由哲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