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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伴随经济的发展,工伤事故难以避免。工伤事故发生后,既满足享受工伤保险金的条件,亦符合侵权损害的构成要件。如何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更好地解决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则十分重要。本文主要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出发,结合我国具体的法律规定,比较世界各国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从而提出完善我国法律的建议。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关系”,主要对比分析二者之间的联系、区别以及各自的优势。首先,从工伤事故救济的发展过程开始,探讨从侵权损害赔偿到工伤保险赔偿的变化,厘清历史渊源,工伤保险赔偿从侵权损害赔偿中脱离开来,与侵权损害赔偿并行。其次,分析概括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在解决工伤事故中的优势以及不足。最后,阐述竞合的相关理论,探讨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属于两个不同法域之间的竞合。第二部分“我国关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立法及司法现状”,主要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出发,分析我国在处理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中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立法不具体,不统一;第二,法律适用混乱。法律法规对于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的规定存在极大差异,受其影响,地方性法规也有很大不同。法律法规没有统一定论,必然导致法律适用的困难。第三部分“其他国家或地区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处理模式”,主要通过比较研究方法,探讨国外以及我国其他地区在工伤救济制度中,处理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竞合问题所采纳的模式。国外的立法模式主要有四种:选择模式、免除模式、兼得模式、补充模式。本文分别对上述四种模式的内容进行详细探讨,进而评价分析各种模式在解决工伤事故问题中的利与弊,为我国采纳何种模式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的理性选择”,主要探讨我国应该如何处理侵权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的竞合问题。我国学者对于我国应该采取何种模式存在极大争议,各有不同。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竞合制度的具体设计,需要充分体现法律公平、效率、弱者保护之价值取向,区分不同的侵权主体,并综合考虑加害人主客观因素,分别探讨我国侵权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的具体适用。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主张适用免除模式;用人单位有过错,主张适用补充模式;第三人侵权,除去医疗费用,应适用兼得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