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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修的《环境保护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相继出台并生效的大背景下,本文从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理论基础、主体制度设计及程序制度设计三个方面对环境民事公益诉权进行深入的研究。本文立意于改变长期以来学者脱离诉权,跨越式地探讨适格原告资格的局面,去研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根本的诉权问题。笔者希冀这一新领域的研究能够更好地解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以实现环境公共利益保护之目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理论分析”。关于环境权的思考,得出“环境权并非一种特定的权利,而是一种从环境的视角来重新界定的公法私法权利体系的结果,环境权实为与环境相关的诸多公法权利和私法权利的统称”这一结论。从定义来看,环境权体现为环境私权和环境公权两大权利束,环境私权是指与环境有关的民法中的人格权和财产权,是个体传统民事权利的延伸,环境公权则是指与环境有关的行政法中的知情权、参与权以及与环境有关的由前述权利被侵害所引发的请求权以及诉讼法中的诸多程序性权利。接着对环境权的提出与发展及特征做出分析,相对于其他民事权利而言,环境权具有自然性、社会性、公益性、平等性的特征。最后,文章从实然的角度勾勒出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权从萌芽到确立的发展过程。第二部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权实现的主体制度设计”。主体实质上就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本部分结合立法与司法实践,分别对社会组织、检察机关、普通公民和行政机关作为适格原告的可行性与不当性进行分析,并肯定了社会组织作为适格原告的资格。最后,提及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主体和利益主体不重合的问题,并对解决途径做出初步探讨。第三部分是“环境民事公益诉权实现的程序制度设计”。这一部分环境民事公益诉权实现的程序制度设计包括一般司法制度设计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所特有的制度设计。一般司法制度设计包括落实立案登记制度和司法去行政化与地方化。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有制度设计,从“权利的充分行使”与“防止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滥用”两个方面展开。围绕“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充分行使”,从诉前保障和支持起诉制度两个方面予以分析;针对“防止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滥用”,从诉讼前置程序和滥诉惩罚机制两个方面予以分析。第四部分是“结语”。这一部分总结回顾了本文的相关结论,提出了环境民事公益诉权的行使主体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肯定了新法的出台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发展的促进作用,并在最后表达了笔者对通过行使环境民事公益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积极呼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