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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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2013年和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其中对于“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具有较大争议,《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处置行为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以致司法实践中“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将“非法处置”行为作为污染环境罪的兜底条款适用,出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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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修改为“污染环境罪”,后2013年和2016年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污染环境罪的适用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其中对于“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具有较大争议,《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处置行为都没有明确的定义,以致司法实践中“非法处置”行为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将“非法处置”行为作为污染环境罪的兜底条款适用,出现罪刑不相当的现象。依据目前的调查报告,我国危险废物数量大,处置能力不足,地区处置水平不均等问题,导致实践中“非法处置”行为层出不穷,对“非法处置”行为的准确认定,对于完善我国危险废物处置,打击污染环境犯罪,减少环境污染具有重内的意义。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法和案例分析法,分析实践中对“非法处置”行为认定存在的问题,在对污染环境罪理论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提出对“非法处置”行为的重新界定。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总共分为四个部分,大约34000字左右,其大致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概念的论述。该部分首先从处置行为的文义角度来解释处置二字本身的词义;其次从理论角度来论述学者对于处置行为含义的观点,主内分为“限制说”和“扩张说”两种学说;最后根据行政法规、法律和司法解释来探讨处置行为在法律中所具备的含义。其后从对象、造成的后果以及行为的性质方面对处置和排放、倾倒行为进行了界分。第二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处置行为理论部分所作的剖析。该部分在主观罪过方面对刑法理论中存在的各种观点进行了评析之后,本文认为污染环境罪的主观罪过为故意;在客观行为方面,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认定,并对客观行为的形式作出区分;在犯罪形态方面,对理论中存在的争议进行分析,本文认为污染环境罪属于结果犯、实害犯。第三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司法适用的现状及困境的分析。该部分通过收集来自裁判文书网上八个省份的案例,共计202份,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统计、对比和分析,结合前文理论部分总结在司法实践中处置行为的适用状况,进而发现司法实践中对处置行为的认定和界定存在误区,在行为主体的认定方面将雇佣人员认定为犯罪有扩大处罚的嫌疑,最后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处置行为界定之间存在冲突。第四部分是对污染环境罪中处置行为法律适用的完善提出自己的意见。该部分首先对处置行为进行类型化区分,认为处置行为可分为预处理行为和最终处置行为,其次认为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应当适用不同的认定规则,再次明确了污染环境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界限,最后根据我国目前危险废物处置数量大,处置能力不足,地区分配不均的问题,认为有必内适当放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颁发,从而解决危险废物处置中的诸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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