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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业的发展对世界经济影响深远。据全球贸易的不完全统计,海上运输完成了全球贸易总量的85%以上份额。航运业的健康发展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公约作为调整海运当事人权责关系的法律标准,其中的承运人责任一直以来都是海运公约的核心和价值取向。然而国际海运公约中承运人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原则,与一般合同违约方承担严格责任原则相违背。在此背景下,本文针对海上运输合同承运人违约归责原则和一般合同违约人归责原则出现差异这一情况,运用法经济学分析方法,以事故预防的社会成本最小化为目标构建归责模型,从效率角度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承运人适用特殊归责原则的经济效果。通过分析海上货物运输活动及其风险控制的特殊性,指出一般归责模型在适用于承运人归责原则在分配和效率上的局限性,并进一步引入限额赔偿和海运保险制度修正一般归责模型,指出承运人过错责任原则在限额赔偿和海运保险制度的配合下,可以达到最优预防水平,实现社会成本最小化的效率目标。本文首先对违约与侵权归责原则、法律经济学研究、海运承运人责任规则研究现状等进行文献的整理和综述,明确了本文的研究对象和理论基础;第二,以汉德公式为基础建立基本归责模型,确定最优预防水平标准,并对违约和侵权归责适用的差异进行经济学解释;第三,梳理国际海运流程规则及承运人责任制度的演变,介绍海上运输合同之主体承运人和托运人的概念界定、基本权责和法律地位,并梳理和归纳承运人责任归责原则的沿革、承运人赔偿责任的特色限额赔偿制度,以及海运保险制度,为进一步模型分析承运人归责原则适用的特殊性奠定基础;第四,首先对目前海上运输风险进行经济分析,同时根据海运承运人和托运人在海运履约过程中的不对称运用归责模型分析,得出承运人归责原则不适用于一般违约归责原则;随后对过错责任和赔偿限额带入模型,同时引入海上运输保险制度对模型进行修正分析,最后达到社会效率最大化、船货双方利益均衡;最后,是全文的总结和总体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