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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就已出现的错误制度是现代法律行为理论中最为古老、也最令人困惑的疑难问题之一,它集中反映了“私法自治”和“交易安全”两大价值的冲突,因而在利益衡量上具有独特的研究旨趣。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对错误的规定较为原则,《民通解释》的具象化定义也多有可兹探讨之处,与此同时,现代错误理论的新发展及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亦亟待回应。然而,目前我国关于错误制度的研究仍十分薄弱,因此,深入系统地对其作专题论述,具有重要的理论及实践意义。 本文以利益衡量为主线,运用历史方法、比较方法、法哲学与法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研究方法,从解释论和立法论的角度对我国的错误制度进行了阐述和重构。全文共分为五章、三大部分。 首章为第一部分,属历史论。一方面,通过梳理错误制度的源起与发展轨迹,指出现代错误制度的哲学基础为亚里士多德学派的德性理论及本质理论。另一方面,从实定法处理错误问题的价值倾向角度,将错误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 (1)在罗马法和中世纪法中,并无统一的错误制度,错误仅为影响合同效力的极例外情形,“交易安全”在事实上占有优越地位。 (2)在近代法典化时期,“私法自治”理念的兴起使得法、德等国纷纷设立了表意人本位的错误制度,并于19世纪辗转传入英国,为英美法系部分继受。利益衡量的天平在一定程度上向“意思自治”倾斜。 (3)在现代法上,自由大市场和经济全球化使得“交易安全”变得至关重要,各国司法及国际统一法对错误的解释和规定,似已出现向“交易安全”螺旋式“复归”的趋势。 第二章至第四章为第二部分,属构成论。在第一部分理论铺垫的基础上,以当代错误制度重视“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趋势为参照,以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为立足点,对我国错误制度的构造进行了研究。第二章讨论了可撤销错误的构成要件,包括: (1)合同已成立。运用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将导致合同不成立的错误排除在外。 (2)存在错误。以错误的类型化为中心,分析了常见及疑难的错误种类。 (3)错误为重大。在指出德国法中动机和表示错误二分法不足的同时,借鉴亚里士多德的本质理论,并结合现代法哲学及法经济学研究成果,提出判断错误重大性的“合同目的不达”理论。第三章系统分析了错误表意人行使撤销权的几项主要限制事由。第四章则重点论述了错误的三项法律后果,及其相较于其他可撤销事由的特殊之处: (1)合同变更。此为我国特有,文章分析了错误变更合同的性质、效力及权利主体等问题。 (2)返还财产。探讨了因错误撤销合同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及返还范围。 (3)赔偿损失。讨论了错误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性质和赔偿范围。 第五章为第三部分,基于前两部分的论述,指出我国错误制度在价值取向上应适度向保护“交易安全”复归,使之与“意思自治”达到大致平衡。并试图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错误法的解释和重构建议,主要包括: (1)在概念选择上,以“错误”概念替代“重大误解”; (2)在错误构成要件上,对现行法中的“内容错误”作扩充解释,对撤销权主体作限缩解释;以“合同目的不达”理论判断错误是否具有重大性; (3)在错误撤销权的限制上,明确撤销权的排除事由包括错误表意人存在重大过失、风险应由错误表意人负担、除斥期间已过等;错误撤销权应即时行使,其除斥期间应与其他可撤销事由有别; (4)在错误的法律后果上,提出因错误撤销合同后,返还财产请求权的性质应为不当得利请求权;错误损害赔偿责任不以过失为要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