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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经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已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关系,对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它是我国一部十分重要的民事立法。 但由于该法实施时间不长,其对一些具体合同的适用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本文主要研究《合同法》对一种重要的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的适用问题。 本文针对定期租船合同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紧密围绕《合同法》条文的规定,讨论《合同法》对定期租船合同的具体适用。 本文首先通过对定期租船合同性质的分析,研究《合同法》总则及分则的条款对定期租船合同的适用,作者认为定期租船合同虽然属于《海商法》中的船舶租用合同,但并不属于《合同法》中的租赁合同,按照《合同法》的规定,它是一种无名合同。《合同法》总则对其适用,但分则条款,特别是第13章“租赁合同”中的条款能含对其适用,则应视具体的合同内容而言。本文通过对定期租船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及NYPE、BALTIME等国际通用的标准定期租船合同格式的研究,结合《合同法》条文,讨论《合同法》对定期租船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定期租船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及违反定期租船合同的民事责任等问题的具体适用,以明确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