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隐名合伙起源于中世纪的欧洲,主要存在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体系中。隐名合伙是在隐名合伙人与出名营业人之间发生的一种内部合同关系,因其自身独特的理念和规则而不同于个人合伙、普通合伙、有限合伙及民间借贷,因而不能够被其他制度所替代。隐名合伙制度的构建符合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趋势和需求,对资金持有人和中小企业来说,隐名合伙是一个方便快捷、互利共赢的投融资方式。因此,现实中有更多人会选择隐名合伙的方式进行投资,由此引起的纠纷也不断增加,甚至引发司法诉讼。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立法中并未对隐名合伙制度作出明确的规定,这导致法官在处理隐名合伙纠纷时通常没有明确法律的指引,而是依据司法经验并参考相似制度的法律规定裁判案件,这种方式下的裁判可能会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从而不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影响司法权威。对此,我国应当建立隐名合伙法律制度,这对解决司法难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及促进中小企业和我国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本文共分为四章,整体思路为“隐名合伙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我国隐名合伙入法的必要性——我国隐名合伙入法的可行性——我国隐名合伙制度的构建”四个环节,具体包括:第一章先对隐名合伙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简单概述,以此对隐名合伙形成初步认识,然后介绍了隐名合伙的法律特点,最后从合伙的性质入手对隐名合伙的契约性质加以剖析,从而对其特有的制度理念与规则有更加清晰的认识。第二章包括两大部分,首先分析了隐名合伙纳入法律带来的经济价值、法律价值,然后通过比较隐名合伙与其他合伙形态的异同及特殊性,彰显隐名合伙的不可替代性,由此构成我国建立隐名合伙法律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从比较法角度分析立法经验、国内法律基础及司法实践经验三个方面谈论我国将隐名合伙制度纳入立法的可行性。第四章主要探讨了未来我国隐名合伙立法模式的选择,并在此基础上对隐名合伙的具体内容提出设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