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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越来越多的社会关系被纳入司法调整的范围,法院审判案件的数量每年都在上升。随着参与过审判的社会公众越来越多,法院与法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社会对法院与法官的评价既有积极的赞许,又有不满和指责。司法裁判的本质是一种判断,有其自身固有的基本原则和运行规律。法官的判断客观、中立、公开、公正,既要保证不受外来的干涉,又要保证不违背自己的良知。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的构建,必须体现司法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做法,都会在实践中暴露制度的缺陷,损害司法的公正与权威。当前,社会对司法的不满和司法自身存在的问题,都可以从制度上找到原因。虽然问题出现和表现在法院和法官身上,但问题的根源在于违背司法基本规律和特点的制度设计,是法院与法官自身无法解决的。本文围绕地方法院与法官制度,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第一部分,提出问题。从司法权的性质入手,分析了法院与法官的特点,论述了法院的解决纠纷和延伸性功能;法官职业只有具有专门性知识与经验的人才能胜任法官职业。从我国司法制度形成的历史过程看,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混合体。封建社会的“一人政府”持续到清朝末年,司法总体上是残暴、黑暗的;清末修律引进西方法律制度,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持续进行司法的改良;中国共产党则在根据在建立了人民司法制度。第二部分,分析问题。地方法院与法官制度存在的三个问题:一是任职资格“大众化”。《法官法》作为特别法,把法官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区别开来,无疑具有积极意义。但《法官法》一些地方存在漏洞,不够完善,执行过程中约束力不强,致使部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进入法院,还造成了部分基层法院法官“断层”。二是内部管理行政化。由于法院无法避免外来的干涉,不得不采取行政的方法进行对抗,如审判委员会“集体负责”下的“集体不负责”,成为法院的“保护伞”;院长、庭长有权决定案件,成为法官的“保护伞”。法官身份虚拟化,法官在法院成为一种符号、一种象征、一种待遇;人事管理等级化,法院设置了从科员级到副总理级的法官等级制度,与法官平等参与审判相矛盾;审判管理审批制,审判审批作为长期以来法院工作运行的“潜规则”,反而替代了正式的规则,对审判结果具有决定作用。三是人身关系地方化。法院的经费、法官的职务来自地方,形成了对地方的依附关系。宪法规定法院“不受行政机关干涉”,但由于人、财、物掌握在行政机关,实际上无法独立于行政机关,更无法独立于其他机关。第三部分,解决问题。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是必须坚持的政治原则,在不触及国家政治体制层面的前提下,从法院体制、法官制度存在问题入手,按照增强对抗外来干涉、完善内部职权配置的思路,循序渐进地进行改革完善。从外部讲,主要是以保障独立审判为核心,推进地方法院体制改革,落实法院的宪法地位;法院逐步实行垂直管理,人、财、物由最高法院、省级法院会同同级人大商定。从内部讲,主要是以保障公正司法为核心,完善审判工作运行机制,取消院长、庭长签发文书制度;完善审判流程运行机制,采取灵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完善审判委员会职能设置,多研究宏观问题,少研究个案;完善行政工作运行机制,保障法官独立、高效、便捷行使审判权;完善法官管理制度,明确法官编制,法官任免要增强权威性;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成为公众参与司法的平台,形成法院与社会良性互动等。总之,当前研究法院与法官问题,可能比研究宪法和法律问题更具有现实性,也可能更有意义。要采取全面、系统、多层次的办法来分析当前法院体制和法官制度存在的问题,先易后难地解决存在的问题,达到一定的目的和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