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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分为五章。第1章是电放的实务操作及基本理论问题研究。介绍了电放的产生原因,电放流程,概括了“提单电放”与“电放提单”的含义,明确了电放与无单放货的关系,分析了“电放提单”的功能与法律性质,着重研究了电放下与贸易方的诉权有关的诸要素。第2章是电放下C.I.F.贸易方对承运人的诉权主体问题研究,分三部分内容进行讨论。第一部分内容是电放下,C.I.F.贸易方诉承运人违约的诉权主体问题研究,第二部分是电放下,C.I.F.贸易方诉承运人侵权的诉权主体问题研究。在第一部分中,分析了电放下应如何识别C.I.F.贸易方中哪一方为托运人的问题,从而明确了在C.I.F.贸易中卖方可作为托运人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在第二部分中,首先比较分析了各国所有权转移规则,总结出交付主义的总体趋势;接着研究了海运货物的“交付”的涵义;在所有权转移规则与交付涵义的研究基础上,得出电放时,C.I.F.贸易下的货物所有权于货交承运人时转移的结论,从而明确了除非另有约定,电放时对承运人提起侵权之诉的诉权应由C.I.F.买方享有。本章第三部分内容是电放下C.I.F.贸易方之违约与侵权诉权主体资格综述。第3章是分三部分内容研究电放下F.O.B.贸易方对承运人的诉权主体问题。第一部分内容是电放下F.O.B.贸易方诉承运人违约的诉权主体问题研究,分析了一般的F.O.B.贸易中与卖方订舱的F.O.B.贸易中哪一方被识别为托运人,从而有权对承运人提起违约之诉的问题。第二部分内容是电放下F.O.B.贸易方诉承运人侵权的诉权主体问题研究。第三部分内容是电放下F.O.B.贸易方之违约与侵权诉权主体资格的综合分析,其中将F.O.B.贸易分成三种类型,分类讨论电放对其贸易方诉权主体资格的影响。第4章是从保留货权型F.O.B.卖方的角度,探讨借鉴“保管提存理论”以寻求电放下贸易方诉权依据的可能性。第5章是电放下贸易方的诉权主体资格的风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