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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前科是被司法机关宣告有罪或者被刑罚处罚的事实。它是法律和社会对犯过罪的人的一种否定性评价,贴上了犯罪人标签。未成年人如果有刑事前科会在教育、就业等方面受到限制。这种前科制度的存在从某种意义上断绝了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回归社会的道路。前科消灭制度符合人权保障和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也顺应国际发展的必然趋势,体现了人文思想和全社会对未成年人的关爱。将他们曾经的污点在其档案中抹去,由此在升学、就业、入伍等方面给予他们同其他守法公民平等的对待,避免社会的歧视和自身的自暴自弃,有利于犯罪后的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有利于对失足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更有利于整个和谐社会的构建。对于未成年人前科问题的特殊化处理,是全世界的主流趋势。国际社会和各个国家对这一问题也都给予了特别的关注。随着我国社会的进步和法治思想的深入人心,前科消灭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前科消灭问题得到了司法部门的广泛关注。一直以来,全国各地都开展了相关的试点工作,对于保障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和重新做人发挥了积极作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未成年人符合条件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至此,从立法上正式确立了我国免除未成年人前科报告义务的制度,为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创造了条件。但是,该条款的规定本身还存在一些需要明确和完善的地方,而且体系性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还并未建立。因此,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是必要的而且也是可行的。除前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概述,论述了前科与前科消灭的概念、前科消灭的理论根据和法律性质等基础问题。第二章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规定,主要介绍了两大法系不同的国家、我国台湾地区、澳门地区以及国际司法准则中关于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相关规定,并由此得出启示,为后文论述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第三章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从必要性看,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人权保障,实现我国的刑罚目的,完善我国《刑法》第100条的规定;从可行性看,前科消灭制度符合未成年人犯罪的特殊性以及我国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而且各地的试点工作积累了宝贵的实践经验。第四章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