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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因非法侵占行为导致的诉讼日益增多,并逐渐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我国现行刑法第270条对侵占罪的规定无疑弥补了1979年刑法关于侵犯财产类犯罪立法的不足,对全方位保障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解除信任危机,完善刑事立法,贯彻罪刑法定原则,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但由于法制设计不够周严,规定较为笼统,含义模糊,对实际情况的涵盖性差,导致侵占罪的认定出现了很多困惑。本文拟在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争议热点和难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有所裨益。本文约三万余字,分五个部分。第一章,侵占罪的立法概论。主要回顾了我国关于侵占罪立法的发展沿革,列举国外关于侵占罪的立法例,以资参照和借鉴。第二章,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研究。以刑法270条的立法规定为依托,分别对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埋藏物作了详尽地评析探讨,并具体对争议较大的不动产、无体物、种类物、违禁品、赃物、不法原因给付物能否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结合国外学说和判例,提出自己的看法。对于遗忘物与遗失物在刑法上是否存在本质区别和有无必要作严格区分进行讨论,从应然性角度,建议对遗失物与遗忘物不作区分。进一步详细考察了埋藏物概念和范围。第三章,侵占罪的客观方面。在本部分中,将客观方面分三个层面进行了阐述。一是作为侵占行为的前提条件——持有的论述,包括持有的具体涵义,持有的根据和如何判断持有,认为持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无需对其进行合法或非法的价值判断。着重分析了关于密封物、上下主从关系时持有的认定;二是作为侵占行为的成立,核心要件——非法占为己有的论述;三是作为侵占行为成立的辅助要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论述,着重探讨了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是我国侵占罪的必备构成要件,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最后时限,应当坚持“立案标准说”。第四章,侵占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结合相关案例,就实践中容易与侵占罪相混淆的职务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进行比较分析,以此区分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第五章,侵占罪的立法不足及完善。根据以上论述,指出了侵占罪在犯罪对象、罪种划分、法定刑设置及诉讼方式上的缺陷,并提出了具体完善的建议。将“代为保管”修改为“事先持有”;将公共财物纳入到侵占罪的范畴中来;不区分遗失物和遗忘物;对行为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的普通侵占罪与侵占脱离持有物罪设置不同的法定刑;设立告诉才处理制度的例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