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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美国第一例真正意义上的代孕案件到现在的将近半个多世纪的时间里,有关此类事件的报道越来越多,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日渐成熟使得人们对代孕的认识更趋于理性。以美英为代表的国家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公共政策上的转变和积极的立法规范,使得代孕契约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变得有法可依,父母身份认定的问题得到了解决。我国对代孕采取了较为谨慎保守的态度,在实践中支持代孕契约有效且可执行的判决几乎为零,而在立法层面上,我国缺乏针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代孕专门的立法规范,仅有的一部卫生部行政规章对代孕采取了完全禁止的态度,因其效力过低、适用的范围过窄广受诟病。事实上,我国对代孕法律问题的调整还处于婴儿期,法律的空白亟待填补。然而,人工辅助生殖技术飞速发展使得代孕在技术上已不存在阻碍,代孕日益兴盛由此产生的纠纷也日益增多。法律应积极回应科技带来的社会问题,以规范的立法维护社会的基本秩序。禁止代孕反而促进了地下代孕发展壮大,导致了更多的社会矛盾。立足于我国的国情,本文通过对代孕产生的原因分析、国内外对比研究,着重探讨了代孕的合法化问题、亲子关系认定模式选择、代孕契约的效力几个问题,希望能为我国今后代孕立法提供参考本文首先梳理了代孕的产生、发展和现状。然后通过对比分析界定了代孕的概念,对代孕的分类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后着重分析了代孕产生的原因。通过对代表性国家美国、英国立法背景、立法内容进行研究,重点关注他们对代孕契约立法上的差异以及亲子关系认定的差异。美英代孕立法相对成熟、完善,是本文研究的重要基础,本文最后一章提出的行政上的监管、立法建议等核心观点来自对这两个国家的参考借鉴。文章的最后部分提出人工生殖特别立法原则。主要探讨代孕合法化的调整模式。首先实现代孕的有序化离不开国家公权力的介入,完全市场化的不可行的,建议建立类似于英美国家专门机构进行行政上监管的做法,可以弥补司法滞后性、效率偏低的缺陷。然后借鉴英美国家由法院进行亲权司法确认的程序,主张这种做法在我国的适应性。最后在立法上主张根据不同的代孕类型采取相应的亲子关系认定模式。基因型代孕因子女有一半的遗传物质来源于代孕母,代孕母优先受到保护,主张用收养模式进行调整;而妊娠型代孕因子女与代孕母并无血缘上的联系,自然无优先保护的必要,主张尊重契约自由精神,承认代孕契约的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