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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资源,更是我国广大农民安身立命之本。土地问题,特别是土地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因关系到国家的兴衰和人民的福祉,一直是我国理论界探讨的热点。现实中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种种问题,诸如主体缺位、客体范围不清、所有权权能缺失等,已经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要求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呼声越来越高,而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完善问题又是改革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和关键,意义尤为重大。所以,本文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目,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研究为切入点,希望能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完善提供一个可行的方案。本文共分为以下三章。第一章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立法现状及缺陷分析”。通过对《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物权法》等现行法律进行分析,总结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以下缺陷: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法律性质不明确;主体类型不统一,造成主体之间的权属纠纷;主体行使所有权的组织机构不完善。从而得出,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缺位,主体制度的变革具有必要性和迫切性。第二章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变革方案及其分析”。针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的种种问题,我国学者提出了众多变革方案,概括起来有农村土地的国有化方案、私有化方案和改良化方案。其中,国有化和私有化方案虽各有优势,但两者在理论和实践操作中都有难以克服的障碍,在现阶段的中国农村很难得以有效实施。而改良化方案既维护了社会的稳定,又能解决农村集体土地主体长期存在的缺位问题,特别是其中的将“农民集体”按新型总有理论改造为非法人团体的方案,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变革的最佳方案。第三章是“完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建议”。在分析比较众多变革方案的基础上,笔者选择了改良化的方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并按照新型总有理论,对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几点建议:首先,明确“农民集体”的民事主体性质,将其改造为非法人团体;其次,将传统的“三级所有”统一为“一级所有”;最后,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行使所有权的组织机构,将村民代表会议确立为“村农民集体”的权力机构,并设立土地管理委员会作为它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