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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除了引言部分之外一共包括了五个部分。本文写作的逻辑思路是围绕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进行的。文章的出发点要论述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是一种违约责任。要证明这一问题,首先必须从权利瑕疵担保本身入手进行阐述,还要解决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的适用问题,主要是51条无权处分与151条权利瑕疵担保之间的矛盾;最后得出权利瑕疵担保属于违约责任且属于履行不能这一责任形态。接下来是讨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应如何进行补救,主要解决的是权利瑕疵担保的效力问题,并通过分析我国合同法在这方面的不足,提出了合同法改进的方式。第一部分是基于对我国《合同法》第150条、151条、152条关于权利瑕疵担保的规定并结合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相关规定来阐释权利瑕疵担保的基础知识,比如,权利瑕疵担保的概念、权利瑕疵种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等。第二部分主要论述的是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在我国合同法上的适用。重点是它与无权处分的关系问题。通过分析了我国民法学界在这一问题的两种观点,即合同“效力待定说”和合同“有效说”,并结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和理论得出处分权的有无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影响的是合同的履行。第三部分主要是基于第二部分的结论指出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是对合同义务的违反,是一种违约责任,并分析了违约责任与债务不履行责任这两个概念。作者认为权利瑕疵担保属于履行不能,并通过论述自始不能、嗣后不能、主观不能、客观不能这几种履行不能分类和学者的观点得出权利瑕疵担保属于自始主观履行不能。第四部分主要是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违约性质入手论述如何对我国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评析与重构。该部分的第一部分是分析了我国《合同法》中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的不足之处,主要有三点:一是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效力的规定存在很大的缺失,无法有效保护买受人的利益;二是没有规定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约定免除这种免责方式:三是没有规定买受人的通知义务。该部分的第二部分是基于对不足的分析并主要借鉴《德国民法典》的规定对我过合同法上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进行重新构建。第五部分主要是是结语,是本文的最后一个部分,主要总结全文的论述和得到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