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健康保险是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障人民健康、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公平、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最能体现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从1999年到2011年,健康保险市场的保费收入增长了近18倍,发展势头强劲。到目前为止,我国有四家专业健康保险公司,实现了健康保险的专业化经营。虽然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成效,但是总体发展还是相对滞后,2011年,我国健康保险保费收入在总人身险保费收入中占比仅为7%,发达国家平均水平一般为30%左右。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更好的发挥健康保险在医疗保障体系方面的作用,需要将健康保险作为与产险、寿险并列的第三领域实施单独监管。偿付能力监管是我国保险监管的核心。我国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实行全方位的偿付能力监管,借鉴了美国的两层次的监管体系,既进行费率、准备金、指标的监管,也进行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但是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我国没有采用美国常用的RBC方法,而是借鉴了欧盟solvency Ⅰ的监管思路。保监会对健康保险公司的监管制度建设非常重视,下发了一系列的文件,主要有《关于加快健康保险发展的指导意见》、《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健康保险统计制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管理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编报规则》,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框架已经基本形成。在实务操作过程中,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一般参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进行。健康保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疾病发生率和医疗费用数据,而寿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生命表,财产保险产品的定价基础是财产损失发生率。健康保险的主体除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外,还牵扯到医疗服务机构和政府社会保障部门。健康保险不同于产、寿险的这些经营特点,从客观上决定了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不能单纯的参照寿险或者产险的监管模式进行,必须在参照的基础上根据健康保险公司经营产品的特殊性进行一定的调整和完善。国内对于健康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还仅仅局限于定性的分析上,只是简单介绍了各国健康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原理和方法,并没有介绍具体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国外经验借鉴的可行性。本文试图从精算的角度对国外的偿付能力监管进行分析,介绍国外偿付能力相关经验的同时,给出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计算方法,根据各国的监管特点总结出现阶段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借鉴的经验。然后分析国内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关的建议来完善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体系。本文共分五章,基本思路和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是绪论,简述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及意义,主要介绍了健康保险的现状,健康保险的重要性以及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展情况,什么是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的重要性以及我国目前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为什么要进一步研究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体系。主要的研究内容是通过借鉴美国、澳大利亚、欧盟solvency Ⅱ的偿付能力监管经验,总结出适合我国现阶段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借鉴的方法,分析我国商业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问题,提出相关的建议,最后对费率监管、准备金监管以及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和监管指标的设计做进一步的分析。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是文献分析法、逻辑推理法。国外的研究已经有一定的成果,国内对于健康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还仅仅局限于定性的分析上,只是简单介绍了各国偿付能力监管的原理和方法,并没有介绍具体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国外经验借鉴的可行性。第二章是国外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及经验借鉴。这一章节分三部分进行阐述,第一部分介绍美国的HRBC模型和利率敏感的现金流量分析模型;第二部分介绍澳大利亚健康保险的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第三部分介绍欧盟solvency Ⅱ项目。HRBC方法是美国对健康保险公司进行偿付能力监管的主要方法,本文主要介绍了HRBC的计算方法、风险的分类以及根据HRBC比率的范围所设置的五个监管层级。在HRBC模型中,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可以借鉴的主要有两点:(1)监管层次的划分。我国根据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划分的监管层级可以借鉴HRBC比率监管层级的划分方式,划分大于200%、150%-200%、100%-150%、70%-100%、小于70%五个层级来进行分层监管;(2)风险资本的计算理念,在计算我国最低资本时,可参照风险资本的计算原理来设定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HRBC的监管方法是静态的监管,现金流量测试和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则是动态的监管。现金流量测试模拟特定情况下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管机构更容易了解保险公司将来出现财务困难的可能。我国目前没有引进现金流量测试模型,对于处于发展初期的国内保险市场来说,要使用这一工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我国已经启动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但是只是将测试结果作为参考意见,并没有根据测试结果进行强制监管。澳大利亚采用的是法定基金双重标准,指的是偿付能力标准和资本充足标准。本文详细介绍了这两种标准下偿付能力准备金和资本充足准备金的计算原理。偿付能力标准针对现有业务,是静态的评估;资本充足标准针对未来的业务,是动态的评估。从本质上来讲,法定基金的双重标准与美国的风险资本方法有着相同的地方,都考虑了健康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各种风险,并通过各项风险准备金的线性加总来得到相应的资金要求。Solvency Ⅱ是以后偿付能力监管发展的方向,它建立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全面的风险管理体系,既从个体上考虑单个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等指标,又能从整体上考虑保险公司的结构治理、内部控制、防范风险、信息披露、行业市场竞争等不同层面的问题,是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监管思路,不仅基于当前的财务状况,还分析预测未来一年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情况,引入了前瞻性的监管理念。我国已构建起相对完善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体系,在第二支柱“风险管理”和第三支柱“风险披露”方面,保监会出台了大量制度,包括公司治理、内控、高管任职资格要求、信息披露办法等各个方面,基本与国际接轨。今后我国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逐步借鉴solvencyⅡ的经验:(1)借鉴solvency Ⅱ第一支柱“风险计量”方面的经验;(2)改进风险识别方式和分类。健康保险发展的风险环境非常复杂,除了国外经营健康保险都会面临的医疗费用上涨风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和道德风险、医疗服务提供者的道德风险等风险因素外,我国健康保险发展还面临特有的体制性风险,如卫生体制、医疗体制以及药品流通体制带来的风险等。在借鉴solvency Ⅱ对风险的认识和分类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我国健康保险行业风险的动态发展变化规律,建立起更为深入、全面的风险识别方式和分类,才能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效率。第三章分析国内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并根据这些问题有针对性的给出建议。我国在建立偿付能力监管体系时,进行全方位的偿付能力监管,借鉴美国的两层次的监管体系,既进行费率、准备金、指标的监管,也进行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但是在偿付能力额度监管中主要借鉴了欧盟的偿付能力监管思路。主要存在的问题有:(1)国内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一般是参照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2)偿付能力报告、会计制度和财务报告制度不健全;(3)偿付能力监管指标设计不全面。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主要有:(1)行业发展水平有限,基础数据缺乏、信息系统薄弱;(2)精算基础薄弱、精算制度不健全。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完善:(1)加强费率、准备金监管;(2)完善信息披露,建立风险基础的报告制度;(3)建立独立的监管会计制度;(4)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师制度。由于自身专业的限制,本文对于保险会计制度方面的研究不再展开。关于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师制度的研究,由于本人没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因此也不再详细阐述。接下来仅对健康保险公司在费率、准备金监管以及偿付能力报告、监管指标这几个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强完善的地方做进一步的介绍。第四章是健康保险公司的费率监管和准备金监管。健康保险公司采取的是以追求保费规模为中心的经营方式,这种经营方式会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严重不足,因此,现阶段的健康保险市场更需要加强对费率、准备金的监管。2011年12月30日施行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保险公司拟定保险费率的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在相关精算报告中包括定价方法、定价假设、利润测试参数以及主要参数变化的敏感性分析。健康保险公司的费率监管不能单纯的从长期健康保险、短期健康保险来分类监管,应该从是否保证续保条件和费率保证的条件来分类监管。健康保险公司的责任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以及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保险与长期寿险相似,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与寿险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相一致。健康保险的准备金会直接影响健康保险公司的利润核算以及偿付能力评估。不同类型的健康保险业务的健康保险的准备金需要用不同的方法和假设,并用不同的精算技术以及谨慎的程度,对健康保险公司的准备金的提取进行重点监管,可以有效的确保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效率。第五章是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制度及监管指标。健康保险公司的监管机构要按照保监会的规定,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提交偿付能力报告。编制偿付能力报告的目的是反映当前某一时点的偿付能力实际情况,预测未来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情况。我国总共出台了16号文件来规定偿付能力编报规则,但是对于健康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仍然有一些地方需要进行完善:(1)有关健康保险公司最低资本的计算方法;(2)加强健康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内容;(3)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调整;(4)针对健康保险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增加预警指标体系。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其实是一种预警的方法,根据所指对象可分为业务指标、资金运用指标、财务状况指标、医疗指标等。前三者和产寿险的监管差异不是很大,对前三种指标来说,建议健康保险公司按照险种长短期的不同,长期健康险产品的指标参照寿险公司的监管指标设定,短期健康保险产品的监管指标参照财产保险公司的监管指标设定。健康保险虽属人身险,但由于与卫生统计、卫生经济和卫生管理密切相关,医疗指标可以分为发病门诊率、住院率、年人均门诊次数、年人均住院次数、次均住院天数、次均门诊费用和次均住院费用等。论文的主要贡献:国内对于健康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还仅仅局限于定性的分析上,只是简单介绍了各国健康保险偿付能力监管的原理和方法,并没有介绍具体指标的计算方法和国外经验借鉴的可行性。本文试图从精算的角度对国外的偿付能力监管进行分析,介绍国外偿付能力相关经验的同时,给出具体的操作步骤和计算方法,根据各国的监管特点总结出现阶段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借鉴的经验。然后分析国内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给出相关的建议来完善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体系。重点介绍了健康保险公司在费率监管、准备金监管,偿付能力报告和监管指标方面所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论文的不足之处:由于接触实务较少,没有对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建议做更深层次的挖掘。国内四家健康保险公司业务水平的悬殊差异,若采用统一的最低标准,对各公司来讲不是一个公平公正的办法。国外经验的借鉴,要考虑到国外的经济环境及其保险市场的发达程度,不能一味的照搬,国内的政策环境与国外有很大的区别,因此在借鉴经验时需要做相应的调整,不能随意套用模型。由于自身专业的限制,本文对于保险会计制度方面的研究没有展开。关于建立健康保险精算师制度的研究,由于本人没有相关的从业经验,因此也不再详细阐述。有关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探讨由于时间和笔者自身的研究水平有限,只做了初步的探索。另外,论文中有关健康保险所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没有展开描述,对各国的经验借鉴也仅仅是从某一方面进行了分析,并不全面,文章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我国健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研究尚有许多有待深入挖掘的内容,希望以后可以进行更深入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