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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是人类存在的基础,是社会发展的起点,是文明的依托。从法律的角度考虑,生命是人享有民事权利,开展一切活动的基础。而且生命具有不可逆转性,这更显示出生命之于人的重要价值。
然而,面对社会这样一个充满风险的场所,生命显得极其脆弱。各类因社会活动参与者的不正当行为而导致的死亡悲剧层出不穷,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屡见不鲜。究其原因,并不是因为人类缺乏对生命价值的认识,缺乏对生命的尊重,而在于作为社会活动参与者的人,不可能是一个完美的主体,总会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可能是认识能力的不足,可能是情绪波动的影响。因此,我们不可能去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也不可能改变生命容易被侵害的事实,我们能做的是通过各种手段,减少这种悲剧,补偿这种悲剧带来的伤害。从法律上来说,我们能做的就是制定全面且完善的生命损害赔偿制度,以期弥补损害,还受害者一定的正义。
笔者不揣浅陋,以生命损害赔偿研究为题撰写论文。从生命的价值入手,进而解析生命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以寻求权利人缘何取得生命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并通过对各国现行的生命损害赔偿制度进行粗浅的研究,比照我国现行的赔偿法律,提出个人的一点思考。笔者希望能通过以上分析,对生命损害赔偿问题进行一番较为系统而全面地探讨。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进行论述。
第一部分从理论上对不当致死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进行研究,确立死者遗属享有死亡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基础。该部分肯定了生命具有双重的价值,即生命对于遭受不当行为致死的死者本人,和死者的遗属均具有价值。但鉴于生命是一切权利享有和行使的基础,以及生命的特殊性,生命的主体——遭受不当行为致死的人,从法律上和事实上不能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而提起请求。
第二部分,介绍各国的死亡损害赔偿制度。主要介绍各国有关于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以及损害赔偿的内容两个方面的制度,重点探讨了一些特殊的主体是否享有请求权的问题,以及对于非财产性损失是否可以赔偿的问题。
第三部分,主要对我国现有的死亡损害赔偿体系,以及由该体系所造成的社会畸象进行介绍及分析,就我国这种制度的设计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个人的见解。并针对如何改善和解决我国死亡损害赔偿体系所存在的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个人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