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关税作为各主权国家进出口贸易管理措施和中央财政重要来源,一直是影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中一个重要因素,客观合理的估价方法可以促进贸易,主观武断的估价方法则可以成为贸易壁垒。准确客观地确定作为计税基础的价格则是海关征收关税的技术难点之一。 在当今世界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的发展趋势下,随着我国加入WTO,《WTO海关估价协定》也成为我国海关必须遵循的国际法之一,并在我国的行政法律框架内加以转化实施。如何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我国海关估价制度的向《WTO海关估价协定》规则转化过程中,恰当地履行国际条约中承诺的义务,是本文意图探索的方向。回顾估价协定的发展过程,解读海关置疑权的渊源和内涵,对照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发展历程和现状,探讨我国海关在《WTO海关估价协定》框架内,建立价格申报制度,完善海关价格的措施和方法,则是本文的主要内容。"估价协定"产生于1947年23个缔约方在日内瓦签订了一个包括海关估价内容在内的国际协定--《关税及贸易总协定》(GATT)。历经周折,终于在1994年4月,作为乌拉圭回合所达成的一揽子多边贸易协议之一,成为真正意义上统一的国际海关估价制度。在这一协定的框架范围内,由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为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提出,并争取通过了《关于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情况的决定》。海关价格置疑权这个原本是主权国家的行政权力在这里被明文阐述,其目的是规范各成员海关置疑权的行使。基于这样的一个协定和我国海关法及相关行政法规,中国海关也积极地调整传统的价格管理制度和估价方法,使之向《WTO海关估价协定》的原则和要求转化。海关作为主权国家进出口贸易监管机构,一方面具有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义务,另一方面又担负着保证国家税收、打击走私违法的职责。不同经济发展状况的国家,有着不同的关税征管制度,也有着不同的海关职能。在市场经济发展的<WP=3>初级阶段,我国海关更是面临着经济领域法制规范不甚健全,走私违规案发率较高等严峻的形势。因此,行使海关置疑权,对那些被认为压低价格以逃避支付全部进口关税的贸易商提出质疑,是我们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碰到的问题。 目前我国在大规模走私得到有效遏制的情况下,采用低瞒报价格偷逃税款,已成为走私的常见手法。尽管制定《海关估价协定》的宗旨并非为了反价格瞒骗,但《海关估价协定》及《关于海关有理由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情况的决定》都规定海关有权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查。通过运用估价质疑权,审查申报价格的准确性、真实性。海关行使置疑权不是没有前提条件的,而是要依据估价协定的规则和要求,在这一过程中,充分考量行政相对人(进出口商)的有关权利,特别是基于海关义务的隐性权利。行使海关置疑权还必须认真履行估价置疑告知程序;行使置疑权必须把握好"置疑理由";哪些属于海关可以作为最终仍然怀疑申报价格真实性、准确性的合理理由,它应具备什么样的特点,这些问题需结合实际审价工作进一步研究,行使置疑权还要考虑处理"价格诉争",平衡诉争中海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举证责任。总之,必须严格制定和执行相关行政制度和规范,依法行政。"价格申报制度"正是在我国海关估价制度向国际化转换过程中需要加以建立的规范制度之一。《海关估价协定》是针对贸易实际的规律而形成的估价规则,因此,要想成功地实施《海关估价协定》,首先是进口商要向海关申报与进口货物有关的全部贸易实际,其次是海关要依据贸易实际估价,两者缺一不可。如果进口商不能提供反映贸易实际的数据和资料,海关估价无以为之,尊重贸易实际就成为一句空谈。如何才能使进口商提供与进口货物有关的贸易实际?又如何能使海关估价按照贸易实际进行呢?这就需要有一个双方都认可的"平台",这个“平台”在海关估价中的具体表现形式就是价格申报。“进口商在货物报关单和商业单证以外提供书面的事实申报。”也就是说,海关要求进口商在货物报关单及其随附单证之外,另外填报一份单独的价格申报单。 截止到2000年底,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的海关实行了价格申报制度,可以说价格申报制度已成为现代海关估价业务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价格申报制度并不是估价协定的内容和要求,它只是协定赋予海关审查价格的权力的体现。价格申报制度的采用在很大程度上有助于估价协定的实施。<WP=4>就中国海关实施估价协定而言,本文结合工作实际,论述了只有正确运用海关估价权和建立有如价格申报制度等更加有效的估价管理制度和反价格瞒骗机制,才能够在海关行政执法过程中,履行好中国海关促进贸易发展和保卫国家经济安全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