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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二十世纪末影响中国农村命运的立法,从1998年颁布至今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中国的农村政治生态实践中已经走过了十几个年头。《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在中国社会由传统的臣民身份向现代公民角色的转变中,在将占全国人口80%的中国农民塑造为合格政治主体的过程中,逐渐成为提升中国民主生活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作为国家自上而下推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村民选举旨在发展农村的基层民主,加强农村政治组织的建设,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进而实现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在村民选举的实际运行中,若想实现文本制度设计之初的构想,必须保证选举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即选举、决策、管理及监督等的公平性及公正性。当前,我国社会正处于全面的转型期,现代化的世界进程业已表明,从彼此相熟的村落社会走向彼此陌生的制度社会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囿于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及在此基础上衍生出的各种阻隔性制度,社会的全面转型对于中国广大的农村地区来说,其影响是微弱的,沿袭千年的文化传统并未在转型期的背景下发生明显的改观,农村的发展依旧是如此的缓慢。就当前农村的社会结构而言,费孝通先生提出的“熟人社会”①尚具有一定的阐释权和解释力。因此“熟人社会”便构成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运行的现实基础,同时也成为村民自治运作的重要场域。由于熟人社会自身的结构特征,村民自治的推行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来自熟人社会的各方面的影响,特别是熟人社会以差序格局为特征的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成为左右村民选举实际运作的重要力量。应该指出的是,村民选举的政治制度需要的是理性精神、遵循的是普遍主义原则,而熟人社会中的差序格局结构则提倡的是情理精神、遵循的是特殊主义原则,因此,当充满现代性意味的村民自治制度与传统社会结构中衍生出的各种乡土社会关系相遭遇时,必定会出现适应性紧张的情况。本文即是从社会学的视角出发,以具有乡土社会代表性的晋东南L村为例,在L村选举过程中所影射出的各种乡土社会关系博弈与妥协的框架内,对镶嵌在乡土社会语境中的农村选举进行分析,深入揭示和论述乡土社会的社会关系对农村选举的介入机制,并在最后针对乡土社会关系对村民选举的阻滞而提出三条重建路径,通过对乡土社会的重建,以期农村选举能够真正体现民主法治的精神,进而成为影响农村进程发展的重要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