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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事案件需要借助现代科技知识来做出判断。这些科技知识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对当事人的质证和法官的认定都带来了困难。为解决民事案件中专门问题的解释和质证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1条创设了专家辅助人制度。本文通过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分析,并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相关制度的进行比较。通过发现不足指出进一步完善专家辅助人的必要性,希望专家辅助人制度能得到不断的完善,以发挥这一新制度的作用。全文由引言、正文四章和结语组成。正文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章,从法律规定入手,对专家辅助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对专家辅助人的功能和意义做了一定的探讨。
第二章,分别对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以及委托代理人制度的概念、资格认定、性质、诉讼地位及存在的缺点进行了分析,并将这些制度与专家辅助人制度进行比较。
第三章,指出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本制度在实际运行由于中缺少具体的规范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第四章,提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议,首先,认为专家辅助人应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其次,专家范围和资格认定应建立可参照的标准,再次,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的程序,专家辅助人出具的意见的性质应予以规定,最后应明确专家辅助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