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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治社会,人民与国家的基本关系主要体现为税收关系。税收关系中隐含着人民与政府之间的契约,人民之所以纳税,目的乃在于以所纳之税来购买政府所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因此,人民不是纳税的仆役,虽然在宪法和法律上纳税被认定为一种义务,但并不是无限义务,人民在承担纳税义务的同时,享有不可剥夺的权利。在纳税人所享有的权利中,纳税人基本权处于核心的地位。所谓纳税人基本权,是纳税人享有的要求按照符合宪法的规定征税和使用税款的基本权利。纳税人基本权概念植根于社会契约,以宪法基本理念与基本价值为基础,强调国家征税的目的在于国民的福利。纳税人基本权摆脱了传统税法学片面强调税的“收入”层面而忽略了税的“使用”层面,割裂了税的征收与使用之间的关系的状况。它以广义的税为基础,站在纳税人立场上构筑税的概念,将税的征收与使用予以统一,强调对税的征收以及对税的用途实现“法的支配”。因此,纳税人基本权这一概念反映的是公民与国家之间深层次的关系,它直接针对国家征税、用税而发生,用以回答国家征税、用税行为、甚至国家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问题,集中体现了法治精神、宪政精神。纳税人基本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内容上具有自由权和社会权的双重属性。就自由权层面而言,认为税是国家对公民财产的一种强制性剥夺,从对公民私有财产权、人身权保障的角度出发,强调国家对公民财产的这种剥夺必须遵循依法行政原则、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由此衍生出公民的依法纳税权、不受过分征收权、不受过度执行权、公平纳税权等权利。而从社会权的层面来看,一方面,强调税法整体秩序所彰显的价值体系,必须与宪法的价值体系相一致,在税法上不得有侵犯人性尊严,危害纳税人生存权的情形;另一方面,强调税款必须真正地“用之于民”以实现征税的目的,纳税人享有社会保障权。纳税人基本权兼具自由权与社会权双重属性,难免存在内在的紧张,在宪法上主要表现为私有财产权与社会保障权、法治国与社会国之间的冲突。私有财产权是一种“免于国家干涉的自由”,而社会保障权则是一种“由国家实现的自由”。社会国以调整现实社会不平为已任,勇于打破社会现状,而法治国则以保障个人自由权、财产权为前提,势必承认并维护现实不平等的现状。因此,现代国家无不在实践中探索协调两者之间冲突的办法。历史上,曾经存在两种截然对立的模式,一种是自由资本主义时期所奉行的私有财产权优先的模式,另一种是社会主义所强调的社会保障权优先的模式。但两种模式均存在着弊端,都进行了并正在进行着自我矫正。此外,现代法治国家,均采取“租税国”体制,即国家不自行从事营利活动,国家任务推行所需的经费,主要依赖人民依据量能原则平等牺牲的税收来充实。对人民而言,牺牲了金钱给付保全了经济行为自由,是最小损害途径。租税国使国民与国家之间产生距离,为法治国家创造条件,即人民得保有私经济自由领域,得以自行选定目标,自行求其实现,而得以扩展私人与社会的发展空间。纳税人基本权主要通过以下途径来保障:采取“无代表无税”、预算的议会控制、独立的国家预算审计、保障纳税人财政知情权等财政的民主控制手段;立法方面,制定纳税人权利保护法;司法方面,建立行政诉讼、违宪审查、纳税人诉讼等制度。与西方法治国背景下“民主过剩”所导致的“租税国危机”所不同的是,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面临的是由于“民主不足”与“法治不足”所造成的困境:一方面,在中国集权主义政治文化传统,以及计划经济时代所形成的“全能政府”观念影响下,中国政府总体上倾向于把税收问题仅仅当作一个经济问题来处理,回避其中的政治意义和影响,“无代表无税”、“税收法定”原则未得到严格的贯彻,纳税人对国家征税权缺乏有效的控制;另一方面,政府在使用税款方面,显得过于随心所欲,政府浪费严重的同时,社会保障制度却迟迟建立不起来。中国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核心还是“控权”的问题。完善纳税人基本权保护的途径主要有:强化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参考并在一定程度上遵循租税国的逻辑、完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完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