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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贷款公司治理主要涉及主体地位、资本制度、营业规制、经营风险防范和监管等五方面。目前,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治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主体地位方面,主要是关于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应被赋予金融机构主体地位的探讨;在资本制度方面,主要是融资受到严格限制及股权结构规制不合理等;在营业规制方面,主要是将服务对象限定为中小企业及“三农”却未给予相关政策优惠,使得部分小额贷款公司为获取短期高利而违规经营;在经营风险防范方面,主要是借款人采取联保、互保等担保方式,但防范违约风险的实效不大;在监管方面,主要是监管适用的法律与其经营活动不匹配,《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宽泛,各地出台的监管细则不一致且有部分条文与该《指导意见》相矛盾,造成全国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混乱局面,另外,当前采取的行政化监管模式易导致多头监管、监管空白。 温州金融改革试验区的设立,为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制定出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并创新推出定向融资、同业拆借,民间融资备案制度和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制度等举措,对于解决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存在的问题产生一定实效,也为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治理提供了思路和经验。但因小额贷款公司主体定位这一根本性问题未解决,且存在专门规制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效力位阶低等问题,故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融资渠道、股权结构和经营风险控制等方面仍存在不足。 就完善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的法律对策而言,首先应解决小额贷款公司的主体地位问题。通过分析一系列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主体地位的理论探讨得出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的结论。在认定小额贷款公司为金融机构的前提下,小额贷款公司治理的法律对策包含以下方面:一是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小额贷款公司治理应坚持治理的安全性、效率性与公平性三者并重原则,市场化运营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原则和内外控相结合原则。二是小额贷款公司外部治理法律制度方面,包括提高小额贷款公司法律制度的效力位阶,从健全监管法律法规、明确监管主体和监管职责等方面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三是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治理法律制度方面。从公司融资渠道、股权结构与经营风险防范机制三方面对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治理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即采取完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的渠道、发行公司私募债券、股东定向借款等方式拓宽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渠道;通过提高股东资质要求、放宽主要发起人持股比例限制和避免股权过度集中来调整股权结构以及建立贷款准备金制度、贷款保险制度与信用担保基金制度相结合的多元化经营风险防范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