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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作为一种积极的破产预防和拯救再建法律制度,是指对于己经具有破产原因或具备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和价值的债务人,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和法院审查批准,在法院的监督或者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债务人进行债权债务关系和其它利害关系上的调整以及生产经营上的整理,以维持和发展事业,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生机和发展。自公司重整制度产生以来,如何进行有效的重整,如何确保公司重整成功,一直是理论和实务界的不懈追求,同时也是债权人的最大希望所在。重整制度的目的是促进债务人复兴从而维护社会利益,是现代社会公力干预经济的又一体现,但这种公力干预必须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即必须以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为前提。因为只有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才能赢得债权人的协助,重整目的才能实现;同时也只有重整成功,债权人才能获得充分的保障。所以说,重整制度的发展离不开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本文将参考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重整立法,评析我国新《破产法》中的相关内容,对公司重整制度以及重整程序中有关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述。第一部分论述重整制度中保护债权人利益的必要性,主要从两个方面加以论述:一是分析重整制度多元化价值目标与债权人利益保护的统一性。指出在诸多利益主体被纳入重整制度所要保护范围的情况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衡平所有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样值得重视;二是对重整制度中债权人利益状态进行考察。指出在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处于弱势状态,对债权人进行保护是重整程序顺利进行的保证。第二部分论述重整程序启动机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包括对债务人重整能力的规定,重整程序启动条件的设置,法院对重整程序启动的审查制度及其相关制度保障,以及重整程序启动阶段的临时保全措施。第三部分论述重整程序监督机制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主要涉及重整执行人制度的完善、管理人制度的完善以及债权人委员会对重整程序的监督。第四部分论述重整计划的制定、通过、批准过程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主要涉及重整计划的制定者,重整计划的表决分组和表决规则,重整计划表决过程中的债权人自治,法院对重整计划的批准及其标准和原则。结语部分总结了笔者的观点和态度,即重整制度只有在追求社会利益价值的同时,充分保障债权人利益,才是拯救企业的根本途径,才能实现重整的立法目标。